【家园北区】A3-3惊险一吓!高空抛物何时绝!

     昨日晚上19:55分,一位女士带着孩子路过A3楼3单元时,突见一大盒垃圾从高处不知哪一户扔下,咚的一声落在她们身后,万幸没有砸到她,因为看过很多被高空坠物砸伤甚至死亡的新闻报道,该女士细思极恐,吓出一身冷汗!


在此,博创物业再次提醒广大业主:高空抛物不仅是不文明的行为,还会造成许多安全隐患,对他人的人身安全也造成了极大的威胁,严重的高空抛物还要追究刑事责任。


高空抛物的危害

  

数据表明:一个30克的鸡蛋从4楼抛下来就会让人起肿包;从8楼抛下来就可以让人头皮破损;从18楼高甩下来就可以砸破行人的头骨;从25楼抛下可使人当场死亡。

高空抛物血的教训


01


3月9日,东莞塘厦镇观澜碧桂园小区,3个月大的女婴凡凡被楼上掉落的苹果砸中。这么多天过去了,凡凡依然在深圳市儿童医院ICU病房中昏迷着,再也没有醒来过。医院出具的病情介绍上写着:重型颅脑损伤、迟发性颅内血肿、极重度贫血、创伤性休克……

02

2016年11月11日,四川遂宁,不满周岁的言言躺在婴儿车中经过一栋居民楼楼下时,被一颗从天而降的健身铁球砸中,当晚抢救无效死亡。


03

2016年11月20日,出生仅44天的女婴被奶奶抱着在小区里晒太阳,突然被一块鸡蛋大小的水泥砸中头部,经抢救,虽然脱离了生命危险,但留下了严重的后遗症。


04

2017年7月11日,在深圳宝安区松岗街道蚌岗村,一名年仅21岁男子路过时被高空坠下的一块石头砸中头部,抢救无效身亡。


有时候无意识的随手一丢画一条抛物线,就有可能摧毁一个生命,甚至一个家庭。高空抛物危害之大,甚至产生的法律责任,是难以估量的。

在此博创物业呼吁广大业主

  为了保障业主和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业主们也应该做到:

  1、要充分认识高空抛物的危害性及肇事者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养成文明的生活习惯,杜绝高空抛物;

  2、生活垃圾请袋装后,放置在指定的垃圾桶内;

  3、请注重言传身教,用模范行为教育自己的小孩从小做文明之人,行文明之举,教育好孩子不要往楼下乱扔杂物;

  4、高空抛物事关全业主的人身安全,业主间应有监督高空抛物行为的义务,做好相互监督和提醒;

  5、不要在阳台外沿、窗户外沿上摆放花盆、拖把等搁置物和悬挂物,以免发生高空坠物等意外




高空抛物的法律规定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民法通则》规则原则的规定,如果责任人不明确的,整栋楼或整个单元业主均会被列为责任人。

  《侵权责任法》第七条规定:“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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