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百多平方米的房子总价只卖100元,每平方米不足一元,这是怎么回事?
最近在重庆綦江区,就发生了这样的“怪事”。
2017年,蔡氏父子欠下几十万债务,败诉后为了逃避还债,不仅隐姓埋名、东躲西藏,甚至还玩起了“金蝉脱壳”,而这套估值至少60万元的房产“百元大甩卖”就是出现在其逃废债期间。
那么,这种甩卖被法律所支持吗?配合被执行人转移财产是否构成犯罪?
132.63平方米的房子售价仅为一百元
2017年,重庆人蔡某洪、蔡某明两父子因合同纠纷在华坪欠下32.3万元的债务,败诉后,两父子为了逃债“煞费苦心”,先是玩消失,让债权人几次奔波于重庆、贵州等地寻找,在屡次寻找无果后,债权人胡某于今年2月向华坪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由于被执行人家在外地,华坪法院执行人员在启动财产查询的同时,也及时向重庆市綦江区执行局寻求协助查询。在寻求帮助中,执行人员得知蔡某明两父子已经多年未在老家居住,但查询到蔡某明家在綦江区有房产一宗,今年年初已经转移至他人名下,但具体是买卖还是赠与、转移给谁等信息,綦江区执行局现暂时还无法提供信息。
一听音讯全无的蔡某明父子在老家还有可执行财产,执行小组信心百倍,决定转换思路,以房找人。四名干警赶往重庆市綦江区,并前往綦江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蔡某明家这套房的信息。
在查询中,干警们发现,被执行人蔡某明的这套房产面积为132.63平方米,但售卖价格仅为一百元,而从当地的房产价格上来看,这套房产市场价预计至少为60万以上。
百平米房屋百元白菜价就卖?这个一百元的天上“大馅饼”到底是谁捡了去?
干警们顺着房源线索继续追查。在追查中,发现这套房子的购买人也姓蔡,而且从公安机关查询得到的信息表明,这位买房人就是被执行人蔡某明的女儿。
为防止被执行人蔡某明及第三人蔡某故意再次转移财产规避执行,干警们在綦江区法院和当地派出所的帮助下,找到了蔡某明藏匿的房产和房屋购买人蔡某的联系方式。
执行干警马上对这套房产予以查封,并通过刚查找的号码联系上第三人蔡某,蔡某称自己在成都上班,房产已归其所有,法院应找她父亲蔡某明追要欠款,她和本案没有任何关系。
执行干警向蔡某释明了房产查封原因、查封裁定内容和对查封裁定不服可提起执行异议的权利救济途径,并释明故意帮助被执行人蔡某明转移财产规避执行的法律后果,但蔡某仍然拒绝和四名干警见面。
因房产已转移至蔡某名下,案涉第三人权益,且为了防止日后第三人蔡某以不知情为由阻挠执行,四名执行干警商议后决定赶往成都将查封裁定书送达给蔡某,并将具体情况当面告知蔡某并作执行笔录。
当执行干警在成都找到蔡某时,蔡某迫于巨大的压力,同意联系其亲属前去华坪法院解决此案。一周后被执行人蔡某明主动联系了申请人协商还款事宜,并委托他人于2019年4月9日到华坪法院全部交清了执行款。
律师:转移隐匿财产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河南金色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翟鹏超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执行前转移财产属于恶意逃避债务,这种行为可被撤销,并需赔偿债权人损失,但是损失的界定比较困难;如果案件已经进入到执行阶段,被执行人转移财产的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般来说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况特别严重的,最高可判七年。恶意配合被执行人转移财产的,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
北京市中闻(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高超告诉记者,判决生效后,有能力履行而不履行,转移隐匿财产属于拒执范围,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那么,老赖的哪些行为是在恶意转移财产?发现了可以行使撤销权吗?
一、与他人恶意串通以降低债务人赔偿能力为目的转移财产,债权人可向法院申诉老赖这种恶意转移财产行为,是无效的民事行为,对其造成的损失,老赖和串通之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二、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比如老赖让欠他钱的亲戚或朋友不要还钱了,债权人可向法院提出撤销权诉讼,撤销老赖的民事行为,执行第三人返还的财产;
三、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债权人也可申请撤销权诉讼处理。
对于恶意转移财产,《合同法》在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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