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30多万买了一辆二手宝马车,结果发现这竟然是辆水淹车,去找二手车公司交涉,对方却避而不见。
宁波的陈先生无奈之下起诉至鄞州区人民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二手车公司返还购车款,并三倍赔偿,共计100余万元。
原告陈先生起诉称,2017年,其以30多万元的价格在宁波某二手车经纪公司购买到一辆二手宝马车。没料到,后来在行驶过程中经常出现无故熄火、显示供油系统故障及停车灯、日间行车灯失效等问题。陈先生多次前往宁波私家车维修中心进行检验修理,发现该车于半年前发生过重大理赔事故,并有水泡、水淹及涉水行驶记录。
更让陈先生郁闷的是,二手车买卖合同抬头甲方处,有原车主王某的签名及二手车公司的盖章。
陈先生了解到,王某竟是该二手车公司员工。
陈先生认为:
二手车公司利用员工身份证登记回购车辆,系共同欺诈。于是,他将该公司和王某一同告上法庭,要求撤销二手车买卖合同、退还购车款并进行赔偿。
庭审中,被告二手车公司答辩称:
1、销售时公司已明确告知原告涉案车辆存在涉水问题,原告坚持购买,被告不存在欺诈;
2、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备注栏未注明无泡水,其他同类合同中如果车辆没有泡水情况,他们会注明无泡水;
3、原告购车时已通过网络查询车辆的事故及维修情况,知晓车辆涉水事故。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原告及两被告均认可二手车公司在涉案车辆买卖关系中系销售者而非中介。二手车买卖中,销售者具有专业优势地位,应对其知晓的车辆缺陷向消费者进行提示,被告二手车公司在庭审中也承认其对车辆事故情况在销售时已明知,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已明确向原告进行了提示。
该车辆以正常二手车价格出售,若原告明知涉案车辆存在严重瑕疵,而仍愿以正常价格购入亦不符合常理。被告二手车公司未明示告知车辆存在严重泡水事故,也不能从其他行为推定原告已知晓车辆存在严重瑕疵而仍愿意以正常价格购入,应认定两被告以欺诈手段与原告订立买卖合同。
最后,法院依法判决撤销二手车买卖合同,原告陈先生返还车辆,被告二手车公司返还购车款,并赔偿10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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