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因“不雅视频”事件落马的重庆北碚区原区委书记雷政富,因获7次表扬,报请减刑9个月。
雷政富去年曾被提起减刑,不过因赃款未退清,法院依法裁定不予减刑。
获刑4年多仍未退清赃款
7月10日,重庆法院公众服务网发布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的《关于罪犯雷政富等2人减刑、假释案件的公示》。公示期限为5日(从2018年4月26日-4月30日)。有异议者,可于公示期限届满前向该院反馈。
雷政富,因受贿316万余元,2013年6月被重庆一中院判处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0万元,追缴受贿赃款上缴国库。
雷政富受审
他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同年9月,重庆高院作出终审裁决,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刑期从2013年2月1日至2026年1月31日止。
2015年11月11日,狱方以雷政富能认罪悔罪、有悔改表现、获3次记功行政奖励等理由,提请减刑1年。最终,重庆五中院裁定:对雷政富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这是雷政富首次获减刑。2年之后,狱方再次提出减刑,不过这次并未获通过。根据重庆五中院的公示,2017年12月26日,因赃款未退清,雷政富被裁定不予减刑。
因获7次表扬,雷政富日前被第三次报请减刑,幅度则是9个月。至于法院的裁定结果,目前尚无公开报道。
不积极退赃,不被认定有悔过表现
因财产刑未履行,致使减刑未通过的案例并不鲜见。
2014年7月,龙江银行原副行长杨宝仁因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获刑15年。入狱3年多后,刑罚执行机关建议对其予以减刑9个月。
今年6月,因尚有76万元赃款未追缴,没收个人财产500万元未履行,不被认定为“有悔改表现”,不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法院裁定不予减刑。
此外,“狱中消费过高”也会成为检方、法院不予贪官减刑的一个原因,福建泉州市委原常委、南安市委原书记骆国清正是其中的典型例子。
2015年1月,三明中院以受贿罪,判处骆国清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财产200万元。2017年9月,狱方提出减刑建议,并附上了此人的财产情况:入狱以来,其进账30万余元,账余28万余元,月均消费394.29元。
检方认为,骆国清仅履行部分财产刑的情况下,存在超标准消费,加上受贿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建议不予减刑。上述检察建议,获得了三明中院支持,最终裁定对骆国清不予减刑。
廖觉超受审
自2017年元旦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进一步遏制了一些“有权人”“有钱人”被判刑后,千方百计通过徇私舞弊、权钱交易获得减刑。
《规定》明确,职务犯罪不积极退赃、协助追缴赃款赃物、赔偿损失,或者服刑期间利用个人影响力和社会关系等不正当手段意图获得减刑、假释的,不认定为“确有悔改表现”。
“这样规定就是要从实体上来解决过去部分有钱人、有权人减刑过快,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比例更高,实际执行刑罚偏短的问题,把从严体现出来。”最高法相关负责人解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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