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昆山“反杀案”中的电动车主被列为刑事案犯罪嫌疑人,此案再次引发中国大陆舆论有关“正当防卫”的权利与限制的争论。
本周较早前,在昆山市区一个马路交界处,一名电动自行车车主与一名宝马车主发生行车冲突,随后争执演变成袭击。社交媒体上流传的监控视频显示,刘姓车主在肢体袭击于某一段时间后,从车内取出一把刀袭击电动车主于某,刀落在地上,于某拾起并随即还击,并在刘跑开后从身后追击,于某前后砍了刘某七刀,刘最终伤重死亡。
事件发生后,中国大陆的公众舆论中,很多意见认为于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但以往在类似案件中,嫌疑人最终被法律认定“正当防卫”而免除刑责的案例很少。
昆山“反杀案”让中国网友再次陷入这样的讨论:在中国的社会和法律环境下,当遭遇侵害时,你有多大的防卫权利?
根据中国《刑法》第二十条,在受到“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时,民众有权采取防卫行动而不对侵害者所受的损害负刑事责任。
“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防卫行为则属于防卫过当,须承担刑事责任。何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法律条文并没有明确定义,而专业的法律解读一般理解为以阻止对方侵害自己为目的。
上世纪90年代,中国在正当防卫的条款内加入了对严重暴力犯罪实施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的补充内容,即法律界所称的“无限防卫权”或“特殊防卫权”。
中国最高检察机关今年1月曾解释,对于“正当防卫”与否的判断不能“一味地赋予伦理道德色彩”,要求司法人员“审慎考量现场的客观环境、行为人紧张、应激的精神状态,从鼓励正当防卫行使的立法目的出发”。
“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
电动车主拾到刀后反击宝马车乘客。北京理工大学法经济学博士王万琼律师向BBC中文表示,正当防卫条款实际上是”法律在公权力缺位、没有办法紧急保护你的情况下,授予了你‘私权力’,可以反击,保卫自己或者他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和人身权益”。
中国对“正当防卫”的规定当中,有明确要求防卫行为要发生在不法侵害行为正在进行时,这一点与一些欧美国家的法律有差别。
例如,英国法律并不要求人们必须在先受到攻击的情况下才能采取防卫行为。英国法庭在衡量正当防卫的时候会考虑事发当时的场面氛围以及当事人可能感受到的恐惧。
而中国的检察机关以及法律专家均认为,“紧迫性”和“必要性”是衡量正当防卫行为的两个重要原则。
黑龙江滨利律师事务所的刑事律师王秋实向BBC中文表示,按目前中国刑法,正当防卫首先是要具备“受到侵害的这种紧迫性——要有这样的一个行为,就是对方正在施害”。
“而不能说对方没有施害,你做一个提前的防卫,那是不行的,”王秋实律师说,另一方面,以往中国最高法院的判例也显示,司法往往不允许被侵害者在对方逃离时追击。
刑法规定“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防卫属于防卫过当,须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997年,中国对“正当防卫”条款作出了补充——对“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严重暴力犯罪采取的防卫行为造成侵害人伤亡的,并不负刑事责任。
王万琼指,这是中国刑法一个“很大的突破”,它实际意味着,在严重威胁人身安全的暴力性犯罪面前,防卫“就不存在限度的问题”。
极少成功运用的条款
昆山案发生后,江苏省人民检察院的官方微博曾发布一条帖文,指中国裁判文书网上100份以“正当防卫”为由要求轻判的二审(终审)刑事判决书,仅有4份被法院认定,而被最终认定为故意伤害罪的多达76份。该微博随后删除了这一帖文。
近年中国已经有过一些受到广泛议论的案例,民众在受到侵害进行防卫之后,被判以刑事罪。
2009年,湖北省恩施一所宾馆女服务员邓玉娇刺死意图强奸她的镇政府官员,被判定防卫行为超过必要限度,为防卫过当,最终被判故意伤害罪,后基于其自首行为和法医鉴定的心境障碍,免予刑事处罚。
2017年,山东青年于欢在母亲被催债人进行猥亵性的羞辱、民警未能及时阻止的情形下情急之中用水果刀刺伤四人,其中一人死亡,被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上诉后改判为防卫过当,处有期徒刑五年。
两宗案件均引起社会关于“正当防卫”的广泛议论,大量公众舆论基于案中被告受到的恶劣侵害行为而同情被告。
“实践当中,确确实实,司法就显得非常保守和裹脚不前,“王万琼表示,过去很多这一类案件基本都不会被认定为正当防卫,而是用防卫过当来处理。
“包括我本人处理过多起类似的案件,在我们看来法律上没有任何争议的问题,但是实际上司法者在执行的时候总是会很保守。”
王秋实认为,正当防卫条款在中国司法被成功启动的案例较少,原因“非常复杂”,但其中一个原因是司法机关对这一条款使用上的“僵化”。
“因为他们只是在类似于教科书理论的层面上去认定正当防卫,”王秋实说,“我们机械性、教条性地认为,人应当无时无刻不保持理性。”
欧美法律经常将防卫行为实施者的主观情绪和感受考虑在内。王秋实指,中国司法并没有考虑这一层面,而事实上,他认为要求人在受到侵害的情形下准确判断侵害和危险的程度,是“根本不可能”。
王万琼则指出,中国司法对社会维稳的考虑可能也是造成正当防卫案例较少的原因之一。
“毕竟我们的刑法最初始的来源是前苏联,”她说,总体来说,体制内的司法人员“受这个影响是比较深”。
“这是我个人的一个理解:可能在社会秩序的安宁和个人的权益保障之间,我们可能更偏重于社会秩序的安宁,跟这个有很大的关系。”
“僵化”与“教条”
王实秋表示,正当防卫条款存在的目的,是保护人在紧急情况下自救的权利,而从更高一个层面上说,是鼓励用正义行为对抗恶行,但实际上并未达到这样的效果,这一条款接近“被闲置”。
“理想化来讲,我们当然是要鼓励善良和正直的人去跟恶行作斗争,“王秋实说,”但是从实际的判断来讲的话,我们只能说,碰到这样的东西,你最好是转身就跑。因为……谁也没有办法做到精准防卫——我想象不到普通人会有这样的办法。”
他表示,在一些社会舆论影响力较小的普通刑事案件中,防卫行为很有可能被认定为防卫过当甚至是直接判定为故意伤害。
“这样对普通人来讲的话,实际上是受到两种侵害,”他说。
“一种是恶行为的侵害,另外一种实际上就是司法机械僵化的侵害。”
王万琼则表示,“简单粗暴”、“唯结果论”的司法实践“非常不利于公民行使自己的权利”。
“正当防卫是一个权利,”她说,“我一直讲,(个人)有反抗的权力,没有逃跑的义务。你为什么要让我逃跑呢?我可以不逃跑,我也可以选择逃跑。”
至于在侵害面前,普通民众应该如何选择,王万琼表示仍然要看具体情况。
“可能就是大家只能说,遇事要冷静一些,理性一点,但实在不行,恐怕你还是只能正当防卫,”她说,“否则怎么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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