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董事长收了5000多万 3000万放儿子账户

一则内蒙古绿之源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绿之源”)、要建新一审刑事判决书的披露,揭开了两任内蒙古银行原董事长受贿的冰山一角。

本案的行贿人为绿之源、内蒙古海勒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海勒通”)和包头市诺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诺宝”)的实际控制人均为要建新。

要建新在贷款过程中向内蒙古银行原董事长杨成林和时任内蒙古银行行长的姚永平行贿,行贿共计人民币5857万元、公司股份1600万元。

两任内蒙古银行原董事长受贿冰山一角

2002年1月至2013年6月间,绿之源实控人要建新和法人代表人王丁为了该公司在贷款方面取得时任呼和浩特市商业银行董事长、内蒙古银行董事长杨成林的关照,多次向杨成林行贿,共计5559.9万元。

一个是肆无忌惮送钱,另一个来者不拒的收钱。杨成林前后收受要建新钱财、房产、商铺等。值得一提的是,杨成林不仅自己受贿,还不忘自己的儿子。

图片来源:摄图网

在多次行贿受贿后,要建新为感谢杨成林,直接承诺需要用钱时可以提供给杨成林。2012年,杨成林直接要求要建新给自己的儿子“打钱”。要建新伙同王丁从绿之源账上多次通过转账、现金支付的方式给杨成林儿子杨海3000万元。

除了杨成林外,其下一任内蒙古银行原董事长姚永平在担任该行行长期间也收受过绿之源要建新的“感谢费”。

相比杨成林,姚永平的“感谢费”花样更多,不仅有生肖金币、龙钞纪念币、苏联制造的人民币纪念币、油画还有要建新公司的股份。

相比杨成林来者不拒的收钱,姚永平明显更加“谨慎”。

从2008年起,要建新陆续将阿拉腾澳勒投资有限公司600万元股份送给姚永平,姚永平以岳母名义登记股份。但是2011年姚永平担心被相关部门查处,将该600万元股份退还给要建新。

2009年年底,绿之源公司增资扩股,要建新向姚永平送绿之源1000万元股份。姚永平提供了其妻子的二舅的身份证用于登记该股份。同样也是2011年,姚永平将该1000万元股份退还给要建新。

实控企业获内蒙古银行贷款超20亿元

在要建新众多“好处费”、“感谢费”的强烈攻势下,要建新控制的多家企业也获得了超过20亿内蒙古银行贷款。

2009年,海勒通向呼和浩特市商业银行金盈支行申请贷款9500万元,2010年还清该贷款;2011年,绿之源向内蒙古银行包头分行申请贷款7000万元,2013年还清该贷款。

2010年,诺宝向内蒙古银行呼和浩特分行申请贷款1.5亿元,2010年、2011年,诺宝分别还贷款500万元、400万元。2012年,诺宝申请1.41亿元贷款展期一年,2012年还清该贷款。

除了要建新实控企业直接向银行的贷款外,还有不少“操作”。

2013年,绿之源向内蒙古银行投资银行总部申请购买8亿元单一资金信托受益权项目,2013年8月6日,包头分行与绿之源签订8亿元借款授信合同,期限一年。

一方面,绿之源公司向中粮信托贷款。另一方面,内蒙古银行与中粮信托签订信托合同,该行拟购买中粮信托发行的中粮内蒙古绿之源生态农业园信托贷款单一资金信托计划,金额8亿元。2013年,包头分行将绿之源8亿元贷款资金发放至中粮信托。截止2014年6月18日,绿之源公司还清该贷款。

2012年,诺宝向内蒙古银行申请取得5亿元授信贷款(杨成林盖章)。第二日,诺宝向甘肃信托借款5亿元,甘肃信托委托内蒙古银行包头分行对该资金的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管,并于当日将5亿元借款打入诺宝包头分行的账户。同日,时任该行行长姚永平签批“同意划款”。

图片来源:摄图网

2012年,诺宝向内蒙古银行申请取得5.8亿元借款授信,期限二年(内蒙古银行方均由杨成林盖章)。而就在前一天,诺宝与甘肃信托签订信托贷款合同,甘肃省信托设立一笔5.8亿元单一资金信托贷款,将该款借给诺宝,重庆银行购买该笔信托贷款,内蒙古银行向重庆银行、甘肃信托提供兜底承诺,并配比5.8亿元同业贷款。当时,姚永平在行长一栏签批“同意资债部意见”。

结果,诺宝因销售不畅,无法还贷,向内蒙古银行申请5.8亿元信托贷款展期一年。然而因甘肃信托无法办理展期手续,同意该行投资银行总部购买长安国际信托发行的信托贷款单一资金信托,用于偿还即将到期的5.8亿元信托贷款。2014年,内蒙古银行向长安国际信托购买12个月期长安信托-庸和8号单一资金信托5.8亿元,同日转让给重庆银行又回购,同日向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划款5.8亿元。

2012年11月13,诺宝向内蒙古银行申请3亿元贷款,期限二年:2012年10月31日,甘肃信托将3亿元打入诺宝在内蒙古银行包头创业园区支行账户;2012年11月1日,重庆银行将3亿元打入甘肃信托账户。2012年10月16日内蒙古银行投资银行部同意增加3亿元信托资金。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要建新作为绿之源园实际控制人,为谋取单位不正当利益,在贷款过程中向国家工作人员杨成林、姚永平行贿,行贿共计人民币5857万元、公司股份1600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单位行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要建新具有自首情节,应从轻处罚;被告人要建新到案后还如实供述了侦查部门尚未掌握的其他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要建新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绿之源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00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判决被告人要建新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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