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桐庐两大妈吵架,一方在吵架后死亡,吵架的另一方该负责吗?近日,桐庐法院院公开审理了这起 " 气死人 " 的官司。
一场争吵 " 气死人 "
李大妈和钟大妈都是桐庐莪山人,同在一家针织厂上班,钟大妈从事围巾缝制商标的工作,工资按缝制的数量计算,而李大妈从事分发围巾的工作。
2017 年 12 月上午,李大妈在分发围巾时,钟大妈认为李大妈故意少分围巾给她,双方因此发生了争吵,后在周围人的劝说下,双方停止了争吵回到各自岗位上继续工作。
约半小时后,钟大妈晕倒在工作岗位上,随后被 120 急救车送往医院救治,经诊断为:1、右基底节区巨大血肿;2、脑室积血;3、脑疝晚期;4、高血压病 3 级极高危。第三天,钟大妈死亡。
为了索赔上公堂
今年 4 月,钟大妈的丈夫及女儿将李大妈告上了法庭。
钟大妈家人认为,钟大妈长期患有高血压,而且都在针纺厂上班,其对钟大妈患有高血压应当是明知的,李大妈在明知钟大妈有高血压的情况下与其发生争执,导致钟大妈高血压病发死亡。
因此,李大妈应对钟大妈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要求李大妈支付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处理丧事人员误工费等共计 214239 余元。
李大妈认为,当时是钟大妈认为分配围巾不公,先开始辱骂,才导致双方之间发生了争吵。
钟大妈高血压疾病也是过了半个小时后才发生的,医院并没有确定高血压是直接死亡原因,也没有确认是被告与钟大妈的吵架才造成了钟大妈死亡。其不应该对钟大妈的死亡承担责任。
法庭上双方各执一词。
最终判赔 7 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一般情况下,承担侵权责任的前提须侵权人在主观上具有过错,即故意和过失。故意是指侵权人对损害结果是明知的,且意图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过失是指侵权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应当预见且可能预见。
本案中,被告李大妈与钟大妈分属不同的行政村,在工作上分属不同工种,工作餐亦各自解决,除分发围巾时有交集外,工作和生活无其他交流,故可以认定被告李大妈对钟大妈患有高血压病史并不知情。
被告李大妈与钟大妈因为在工作中分发围巾发生争吵,主观上被告李大妈没有通过吵架追求郭大妈死亡的意图,也无法预见吵架可能会导致钟大妈死亡的过失。
同时钟大妈对自己的死亡亦无故意或过失。根据法律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被告李大妈与钟大妈发生争吵,客观上给钟大妈在精神、心理上造成刺激,其行为与钟大妈血压升高并诱发右基底节区巨大血肿、脑室积血、脑疝并最终死亡有一定因果关系。钟大妈自身的高血压疾病与损害发生之间亦有因果关系。
因此,该事故所产生的损失依法应当由双方分担。综合本案案情,我院酌定该事故所产生的损失由钟大妈自行承担 90%,被告李大妈分担 10%。李大妈最终判赔 7 万元。
法官提醒
类似这样因争吵后情绪激动诱疾病导致死亡的案例历年来发生不少。因为每个人的年龄、身体状况、承受能力不同,所以不论是在日常生活中,还是在处理各类纠纷时,一定要控制好自己的情绪及言行,好好沟通,避免引起不必要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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