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案被告人宣称自己有精神病,意图拿到“免死金牌”,法院如何查明真相?
最近,广州大学博导杀人案、广外女生遇害案审理详情披露:精神病鉴定专家出庭作证,击破谎言。
案例1
广州大学博导杀人案
2019年9月3日,广州大学计算机科学与教育软件学院教授谢某青杀害该校科研处处长罗某晚夫妇一案在广州中院开庭审理。
在此前的庭前会议阶段,被告人谢某青的辩护律师对公安机关作出的精神病鉴定结论提出了质疑,律师认为谢某青作案时精神状况存在问题,“要不然没法解释一名高校教授、博士生导师会为这么点小事情杀人,而且这么坚决”。
辩护律师提出,谢某青案发前曾去看过中医,妻子反映案发前他经常在家里喝闷酒,还提到谢某青的家族成员有人存在精神病史等问题。律师向法庭申请对谢某青的精神状况重新开展鉴定。
广州大学博导谢某青故意杀人案开庭期间,精神病鉴定专家曾出庭作证。
谢某青故意杀人案开庭期间,精神病鉴定人出庭作证,证实分析被告人作案时的精神状况。
为了厘清谢某青究竟有无精神病的疑点,该案正式开庭时,广州中院邀请了侦查阶段的鉴定人出庭作证,以证实、分析谢某青作案时的精神状况。
鉴定人当庭表示,鉴定机关的结论是谢某青作案期间精神正常,具有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谢某青遭人举报后被暂停了博导资格,导致情绪很低落,但这是一种正常人的情感问题。每个人都有情绪低落的时候,90%以上的人都会时不时出现情感障碍。
法官评案:凶手连人格障碍都不是
“睡不着觉、失眠焦虑,都属于正常的情感障碍表现。”广州中院刑一庭庭长严剑飞介绍,根据鉴定人的分析,谢某青的精神状况并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精神病,连人格障碍都不是,其杀人举动属于比较狭隘的报复行为。最终,谢某青被认定构成故意杀人罪,一审被判处死刑。
医学上的精神问题与刑法规定的精神病是不一样的,医学上的精神病分为很多类别和等级,但只有严重的器质性病变或者精神分裂症,才够得上刑法意义上丧失辨认和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一般的可能只是人格障碍、情感障碍或者普通的心理问题。
案例2
广外女生遇害案
2018年9月11日,曾轰动一时的广外女生夜间在学校运动场遇害案在广州中院宣判,该院以故意杀人罪对被告人王某一审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据严剑飞介绍,该案被告人王某落网后,虽然如实供述了其捅刺被害人的事实,但庭审时否认杀人动机,并“以患有精神病为由意图减轻罪责”,没有认罪悔罪表现,被法庭认定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罪行特别严重,遂作出上述判决。
但基于慎重起见,办案机关对被告人王某先后做了两次精神状况鉴定。“因为第一次庭审时我们也感觉他有反常的表现”。结果两次鉴定结论一样,他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严剑飞透露,被告人王某在受审时一直在法庭上闹,法庭邀请了精神病鉴定专家到庭作证。
专家解释称,被告人有非常强烈的防卫意识,他在法庭上闹的目的就是为了不让庭审顺利进行下去,不停地找借口,一会儿喊头疼一会儿喊肚子疼,但是碰到关键问题,他会有回避躲闪的言行。“说明他有自知力,并不是刑法意义上的精神病。”鉴定专家认为,被告人王某对选择的作案对象、目标都有辨认和自我控制能力,作案后还能清醒地扔掉凶器、逃离现场逃避抓捕。
法官评案:被告人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专家在法庭上这么一解释,我们就明白了。我们碰到过很多这种案件,对被告人刑事责任能力的问题,都需要鉴定人或专家证人出庭作证。”严剑飞称。
据悉,在近年来广州法院审理的刑事案件中,证人出庭作证已成为新常态。其中,广州中院重大疑难复杂刑案的证人出庭率上升至约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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