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移民入境普法系列玖:家庭团聚类资助人必备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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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团聚类的移民申请,首先要审查的就是资助人(Sponsor)是否具有符合具有资助海外亲属移民加拿大的条件。今天世景Sir就详细介绍下资助人需要符合的加拿大移民法所规定的必要条件。 



从移民法的定义上来讲,资助人(Sponsor)可以是自然人(加拿大公民或是永久居民)也可以是依据加拿大联邦或省级法律法规注册的法人或机构组织。



加拿大公民居住加拿大之外仍可申请其家属移民加拿大,但在需要保证在其被资助的亲属成为永久居民时回到加拿大居住。但如果资助人是加拿大永久居民而非加拿大公民身份时,是需要其居住于加拿大境内才有资格申请资助其亲属移民加拿大的。



除了上述的基本身份和居住地要求,根据加拿大移民法的细节补充法规IRPR 133(1)的细节规定, 资助人还需要符合以下规定:


1. 资助人不能被勒令离境。加拿大的永久居民或境内海外人士在接收到离境令(Removal Order)后需要在限定日期内离境加拿大。对于加拿大公民,如果取消其公民资格的程序已经启动,也不能成为资助人。


2. 资助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被加拿大政府机构限定人身自由(detained in any penitentiary, jail, reformatory or prison)


3. 资助人不得有严重违法,性侵(或威胁性侵)和对特定家庭成员造成身体伤害(或威胁造成此类伤害)


4. 资助人必须承担资助义务(Undertaking)。当资助人担保申请的家庭亲属成为加拿大永久居民后,资助人需要保证负责被资助人成为加拿大永久居民后一定年限内的各项生活费用开支,以确保被资助人不会成政府资助与救济的对象,且这一义务不能因资助人与被资助人的关系变化或资助人经济情况恶化而改变。


5.资助人必须满足一定的收入要求。除配偶、同居伴侣、未成年子女移民之外,家庭团聚类的资助人,其收入必须在移民局公布的最低收入线以上,130% LICO(Low income cut-off)。LICO会根据加拿大统计局的统计数据浮动变化,移民局也会定期年度更新。资助人需要从税务局取得自己过去的年度纳税收入报告以证明收入,不然则会被移民局判定为不能经济自立(Financial Inadmissibility)而被拒绝申请。

 

6. 对于已申请过配偶移民加拿大的资助人,需要至少等待5年方可再次具有成为资助人申请境外配偶团聚的资质。通过假结婚手段而达到移民目的的案例一直不少见,因此加拿大移民局不仅在审查婚姻关系的真实性上加大了力度,也在资助人的申请资质上做了至少5年期的要求,以确保配偶团聚类申请不会被不法分子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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