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移民入境普法系列捌:家庭团聚类移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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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加拿大移民法第12条“永久居民的选择”中的规定,家庭团聚、经济类移民和难民是移民法规定的所要选择的三类移民人群。而其中对家庭团聚类移民的选择(Family reunification)是名列第一条的。


家庭团聚类移民是建立在家庭关系基础上的移民,申请人(Applicant)与资助人(Sponsor)的家庭亲属关系必须符合移民法的定义。移民局审查该类申请的核心,不仅在于双方关系的合法性,更在乎于关系的真实性。例如,涉及到婚姻和收养关系,关系的缔结既需要符合加拿大法律规定,亦需要符合婚姻或收养关系缔结地的法律规定。如果收养关系发生在加拿大之外,该国同时加入了关于收养的国际公约,则该关系也必须符合国际公约的规定。对于配偶团聚申请,加拿大不仅仅接受普通意义上的婚姻配偶关系,对于未结婚但是有事实婚姻的同居关系,乃至同性婚姻、同性同居事实婚姻都一并认可,承认这类关系的合法性与受保护性。不过需要注意的是,移民局审查核心在于关系的真实性,其职责在于确保任何人不得弄虚作假、伪造关系证明,以期取得加拿大的永久居民身份。

家庭团聚类移民申请人和资助人两方面都需要做准备,
1.具有加拿大永久居民或公民身份的资助人(Sponsor)需要提供自己的相关资料。移民局首先会对资助人进行资格审查。只有在资助人符合资格和资助条件后方能申请资助自己亲属移民加拿大。

2.被资助的亲属,即申请人(Applicant)提供申请关系证明和加拿大永居的材料。移民局审核家庭团聚类移民的重点在于双方关系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且被资助人不能在加拿大移民法所规定的不可入境的情形内。

 

任何人在申请加拿大永久居民身份时都需如实填报其亲属关系。如果申请人的某一位随行或不随行家庭成员,在申请人递交申请时未被揭露,或在申请的过程中未做类别受移民局所要求的检查(包括体检、面试等),则该位亲属不光会被排除在本次可随行的家庭成员之外,将来也不可通过家庭团聚类移民项目移民加拿大。

 


唯一例外的情形是申请人在申请过程中如实填报了某一亲属,但该位亲属未接受检查的原因是因为移民官认为该亲属不必接受检查而致,则申请人在成为永久居民后仍有权以亲属团聚的形式资助该亲属成为加拿大永久居民。


事实上,在很多家庭团聚类申请中存在不披露家庭成员的情形。申请人由于担心其亲属的健康情况,或者因为工作不便的原因而不如实揭露家庭成员构成的实际情况。这种不披露的后果会使得这些亲属未来不再可能通过家庭团聚类别成为加拿大永久居民。同时,不如实披露会被移民局认定为虚假不实陈述,即使通过家庭团聚类别已经获得的加拿大永久居民身份、甚至公民身份的申请人都可能被取消身份。因此,在递交家庭团聚类移民申请时,如实披露家庭成员、亲属关系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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