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幂刘恺威离婚!离婚数量增长6倍,脆弱的婚姻我们拿什么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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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童玉女的婚姻只维持了5年


杨幂、刘恺威所属经纪公司嘉行传媒发声明,宣布杨幂刘恺威离婚,未来将以亲人的身份共同照顾抚养孩子。


据悉,二人于2014年举行婚礼,同年6月诞下女儿“小糯米”,2018年12月22日宣布结束近5年的婚姻。

翻一翻微博下方的网友评论,发现很多网友都在鼓励杨幂:选择在最红的时候结婚生子,也在最好的年华用最真挚的爱情建立了一个家庭,现在一别两宽,各自珍贵,愿你还会遇到最好的爱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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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率连续15年上涨


2018年4月,《人民日报》发表了一组数据:


从1987年到2017年,离婚数量从58.1万对增长至437.4万对,增长6.53倍;离婚率由0.55‰上涨至3.2‰,并从2003年开始连续15年上涨。

有些人天生就不适合婚姻。婚姻中包含着复杂的社会体系,不但要处理好双方家庭的人际关系,还要负担教育、医疗、房价带来的高昂的生活成本。


还有些人因为情伤难以愈合而对爱情和婚姻灰了心,所以把自己锁在笼子里,不愿触碰伤痕。但爱情没有错,只是那个人错了。就像张小娴说的:“你可以拒绝婚姻,但请别拒绝爱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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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了买的保险如何分


那么,问题来了,离婚后双方的保险财产到底该如何分配呢?保险界经常有离婚了保险不分的语录,这句话现在看来有点扯淡的意思,这是明显的误导客户,那么什么情况下可以不用分割?什么情况下作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分割?


总体上,保险产品在离婚分割时,如果是婚内财产购买的产品,就属于共同财产,如果是婚前财产或者认定的个人财产购买的保险就属于个人财产。另外,用夫妻共同财产为子女购买的,婚生子女作为受益人,保险一般不予分割,保险与孩子共同归由一方。

案例一

婚后给丈夫买保险,离婚分一半?


李先生和太太张女士2009年结婚,生育一子后,张女士开始在家做全职太太。2011年,张女士为李先生购买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并指定儿子为受益人。2015年,李先生发现太太有婚外情,并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张女士同意离婚,也同意儿子归李先生抚养。但是在那份保险的分割上,双方产生严重分歧。张女士认为保险费是婚后共同支付的,应当退保并分割,李先生则不同意。


结果:在法院调解下,李先生向张女士支付离婚时保单现金价值的一半作为补偿,张女士将该保单投保人变更为李先生,保单继续有效。

 

案例二

婚后给自己买保险,离婚分一半?


王先生和陈女士1997年结婚,2011年陈女士为自己购买了一份分红型两全保险,并指定母亲为受益人。


2015年两人在重重矛盾下分道扬镳,在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时,双方仅对房产进行了分割。离婚后,陈女士不愿继续缴纳保费,办理了退保,得到退保金和红利10万元。


王先生偶然得知,他认为陈女士此前缴纳保费使用的是夫妻共同财产,起诉要求对退保金和红利进行分割。


结果:法院判决认为,陈女士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投保,退保前没有发生保险理赔,退保金和红利是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各得50%。

 

“为什么李先生作为被保险人,需要支付保单现金价值的一半才能拿回保单?


为什么陈女士作为投保人、被保险人,退保后需要分出保单现金价值的一半?”

 

夫妻离婚时,对于保险财产有几种情况:


情况一:当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分别为夫妻二人,即夫妻互相投保时:

①若退保,需将退还的保单现金价值对半分割(存在一定亏损风险);


②若维持保单,可到保险公司进行投保人变更,将保单完全转让给被保险人,但婚姻存续期间的保单现金价值应予平分,被保险人需支付原投保人离婚时保单现金价值的一半。

 

情况一:当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为夫妻一方同一人时:

①若退保,需将退还的保单现金价值对半分割(存在一定亏损风险);


②若维持保单,投被保人需补偿另一方离婚时保单现金价值的一半。

 

具有理财性质的万能型、分红型保险可以分割吗?


答案:

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将该类保险的保单现金价值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将保险合同仍判归为一方(通常为投保人)的财产权益,该方当事人可选择在离婚后继续履行交纳保费义务或者变现保单现金价值,并由该方当事人给付保单现金价值的一半给对方作为分割折价。

 那么,到底在什么情况下,离婚不需要分割保险呢?


保险理赔金是夫妻一方个人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2016年11月30日)》,其中提到关于夫妻共同财产认定问题,其原文内容如下: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被保险人依据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健康保险合同获得的具有人身性质的保险金,或者夫妻一方作为受益人依据以死亡为给附条件人寿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宜认定为个人财产,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条文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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