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城贸促第21期

增  城  贸  促 

2019年第1期(总第21期)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广州市增城区委员会  二〇一二十

本期目录

【贸促回望】

增城区贸促会2018年工作回顾及2019年工作计划

增城区增城区贸促会到新塘和仙村企业开展实地核查

  工作

增城区贸促会参加国际经贸突发事件应对和法律风险

防范培训班

政策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草案)》(摘要)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

政策的公告

【业务常识】

创建原产地证介绍

【展会预览】

第八届中国(广州)国际食品食材展览会

“广州名品·世界巡展”(法国站)--2019年中国纺织

品服装贸易展览会(巴黎)暨巴黎国际服装服饰采购展

行业动态

2019全省贸促工作会议暨广东国际商会理事会会议在穗

召开

省贸促会成功举办中美经贸摩擦风险防范与涉外反垄断

应对研讨会

【前瞻阵地】

博鳌亚洲论坛2019年年会召开,与会嘉宾表示——

中国的对外开放 有利于世界经济发展

 

 

 

 

 

 

 

 

 

 

 

 

 

 

 

 

 

 

 

【贸促回望】

 

增城区贸促会2018年工作回顾

2019年工作计划

 

2018年贸促会紧紧围绕全区重点工作,立足“服务政府,服务企业”职能定位,积极围绕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一带一路”对外开放、法律服务创新等方面开展工作,在促进我区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一、2018年主要工作

(一)发挥展会优势,引领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

发挥贸促会的作用,积极发动企业参加国际、地区间的经贸展览会,充分发挥联系起国内外“桥梁”和“纽带”的作用,引领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

1.首次组织牛仔服装企业参加广州名品.世界巡展(美国纽约站)活动。7月23-25日组织广州市东奉顺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桦宇服装有限公司、广州市至盛服饰有限公司、广州市迪德服饰有限公司4家企业7人代表增城区参展,参展展位5个。

2.组团参展广州国际食品食材展。6月15至17日,在琶洲食品展上设立200平方米的增城馆,向广大客商宣传推介增城名优食品。

3.观展第一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11月5日至10日共有广州中新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广州增城市广英服装有限公司、广东苹果实业有限公司、广州爱奇实业有限公司等15家单位27人赴上海国家会展中心参展。

4.参加第二十届中国国际高新技术成果交易会。11月15日,赴深圳会展中心参加第二十届中国国际高新技术成果交易会,同时到广东展馆拜访博创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了解企业参展效果。

5.参加意大利RIMINI节能环保采购展。今年成功发动丰乐集团、中滔环保集团有限公司做为采购商报名参加11月5-8日在意大利举办的RIMINI节能环保展,并通过意大利外贸委广州办审核,提供免费往返机票和住宿。

6.发动企业参展“澳门环保展”。发动我区企业参加4月12日至14日在澳门开幕的“澳门国际环保合作发展论坛及展览”(MIECF),本届展会以“构建生态城市共享绿色经济”为主题,促进我区参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泛珠三角区域、粤港澳大湾区、葡语系国家及欧洲国家环保合作的重要平台。

(二)加强国际联系,构建国际投资贸易服务网络

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对外经贸交流,拓宽拓深经贸联系合作的广度和深度,寻找国际经贸新商机。

1.发动企业参加“海博会”论坛。10月26日,增城区商务局(贸促会)组织丰乐能源、中新塑料等8家企业代表前往广州白云国际会议中心参加“2018广东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国际博览会产融合作发展高端论坛”。

2.参加各类经贸活动。8月29日,区贸促会赴天河参加贸促总会贸易投资促进部主办的“新形势下电子信息产品出口促进说明会”。11月22日,发动我区纺织服装、食品加工等产业类企业参加广州贸促委组织在广州市白云宾馆举办“新疆兵团第六师五家渠市招商引资推介会”;发动贸促会会员企业参加“广州港客户推介会”。

3.开展对口帮扶工作。提前对接对口帮扶的贵州省毕节市金海湖管理区和百里杜鹃管理区商务部门,在广州食品食材展中提供免费展位给两区5家农业龙头企业和食品企业,促进两地交流合作与共同发展。首次给予对口帮扶企业解决部分参展期间交通和住宿费用,进一步减轻对口帮扶企业负担。

(三)以优惠产地证为抓手、办证服务质量进一步提高 

1.提供高效原产地证办证服务。优化一般产地证办证流程,企业全程数字化办证出证,并代企业快递寄回,企业无需出门即可取得产地证,为企业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2018年共为企业办理了2316份原产地证明书,办理了中瑞、中澳、中秘、亚太优惠证书共153份。

2.举办出证认证及中美经贸摩擦热点问题培训班。11月20日,区贸促会在百花山庄举办了出证认证及中美经贸摩擦热点问题培训班,邀请广州市贸促委专家对我区70多家企业代表进行辅导,对当前原产地证、ATA单证册、国际商事证明书、代办领事认证和2018年中国商事认证中心新业务等签证政策进行了详细解读,并就各项业务的办理进行了细致的指导。

3.做好营商环境调查。发动企业填写《S2018-0649附件:中国省市营商环境调查问卷》,搜集办证企业的反馈意见,整理了30份,上报给贸促北京总会。

(四)切实服务企业,服务质量和水平不断提高

1.发展新会员企业。今年新发展会员企业23家,目前共有177家注册企业,为增城区贸促会发展壮大增添活力,同时推荐了博创机械、如丰果子、汇百骏服装共3家企业做为第六届中国国际商会广州商会理事单位。

2.积极应对中美经贸摩擦和风险防范。积极发动企业参加中国贸促总会组织的中美经贸摩擦应对和法律风险防范系列培训班,包括天津、兰州、汕头和南宁培训班。同时贸促会工作人员也报名参加,通过学习深入理解中美经贸贸易战实质,更好指导企业积极地开拓除美国之外的其他国际市场。

3.帮助参展企业申报扶持资金。从7月中旬开始,发动2017年参加法国巴黎国际服装面料展览会和澳门环保展览会的企业申报“中央财政2018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境外展览会项目)”,减轻参加境外展企业的负担。

4.出版《增城贸促》会刊。每季度出版《增城贸促》会刊一期,向会员企业宣传国内外经贸政策法规,提供各种经贸信息,刊发贸促会的工作动态、宣传会员企业活动信息,今年共编写完成四期《增城贸促》会刊(共20期),并发送给会员企业共4000份,网上浏览70000人次,反应良好。

5.运营微信公众号。增城贸促会微信公众号过去一年来试运营,经商务局党组审议,微信公众号继续由广州市增创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维护,今年共推送各类贸促信息213条。

  三、2019年工作计划

  (一)发挥展会优势,创新经贸交流合作方式,形成“全面开发新格局”

积极开展国内国外经贸交流,利用好各种经贸交流活动平台,组织企业参展参会,带领企业“走出去”,积极融入“一带一路”建设。

1.发动企业参加拟于9月份在法国举办的广州名品.世界巡展”(法国站)--2019中国纺织品服装贸易展览会暨巴黎国际服装服饰采购展活动。

2.组织企业参加拟于6月份在琶洲保利世贸博览馆举办的第八届中国(广州)国际食品食材展览会。拟准备申请光地展位200平方米做特装展,发动区内食品企业参加报名。

3.发动企业参加2019年10月份举办的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国际博览会论坛,让企业了解一带一路建设的相关法规政策和信息发动组织企业参加博览会,拟于9月下旬前为企业办理好相关手续。

4.拟组织区内企业参与香港服装展等国际性展览会、澳门国际贸易投资展览会、上海国际服装服饰展览会等活动,发现和挖掘潜在经贸资源,加大企业对内对外经贸力度。

(二)丰富宣传手段,进一步扩大贸促会对外影响力

利用微信公众号、贸促会会刊等多种途径,通过定期更新信息动态方式,提供各种经贸信息,刊发贸促会的工作动态、宣传会员企业活动信息,积极主动宣传贸促会,让企业进一步了解贸促会的工作流程和工作动态,进一步扩大对外影响力。拟于四月底出版2019年第一季度《增城贸促》会刊。

  (三)深化为民服务意识,拓宽法律服务领域,踏实做好出证认证工作

1.优化一般产地证办证流程,企业全程数字化办证出证,并代企业快递寄回,企业无需出门即可取得产地证,为企业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强化为民服务意识,切实做好企业注册和办证出证工作。

2.拓宽法律服务领域,全力做好企业开拓国际市场保驾护航。完善出证认证工作,做好加强与企业沟通工作,确保申请办理产地证备案企业的生产符合原产地证资格,保证出证认证工作有序进行。

  (四)加强队伍建设,提升企业团队整体素质

注重贸促会人员的思想教育和业务素质培养,提高机关工作人员服务水平,与此同时,通过鼓励企业参加培训班、知识讲座等多种形式,进一步提升企业团队整体素质。

1.拟举办原产地证业务培训班。积极组织发动有外贸业务企的企业参与,对当前一般原产地证明书、优惠原产地证明书、国际商事证明书、代办领事认证、ATA单证等签证政策的调整进行详细解读,就各项业务的办理进行细致的指导,及时将最新政策送达到各企业者手上,提高企业签证办理效率和质量,对帮助企业进一步开拓国际市场及在对外贸易中维护正当权益起积极作用。

2.拟于今年组织增城涉外企业参加国际经贸突发事件应对和法律风险防范培训班,提高企业贸易摩擦方面的风险防范和应对能力。

               

增城贸促会到新塘仙村企业

开展实地核查工作

 

3月7日、13日,增城区贸促会分别到位于新塘镇的广州市瑞丰服装有限公司、广州市思曼龄服装有限公司和仙村镇的广州文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实地核查工作,对其生产设备、加工工序、出口产品原料及零部件的产地来源,制成品及说明书和内外包装实地调查,核实企业申请原产地证的出口货物是否符合中国原产地标准,是否可签发中国原产地证,同时向企业宣传拟于今年9月份举办的“广州名品·世界巡展”(法国站)活动。大家参观了工厂生产车间和原材料存放室并在企业会议室交流座谈。通过实地考察,加深了贸促会工作人员对企业的了解,有利于更好地为企业做好服务工作。 

 

增城区贸促会参加国际经贸突发事件

应对和法律风险防范培训班

 

 

 

3月26日下午,增城区贸促会参加了在广东大厦举办的国际经贸突发事件应对和法律风险防范培训班。本次培训由广东省贸促会主办,广东国际商会承办,广东省商务厅与广东省律协支持,来自我省各地市贸促会、重点行业商协会和企业的160多名代表参加了培训。培训班由广东省贸促会涉外商事法律部部长张建明主持,广东省贸促会副巡视员沈梅红出席活动并致辞,致辞完毕,紧接着举行了经贸摩擦预警点授牌仪式。授牌仪式结束后,中国贸促会法律部郑伟处长、广东省律协陈方副会长、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华盛顿分所刘馨泽主任、中国贸促会全国企业合规委员会专家委员会委员王军民先生分别就中美经贸摩擦的热点问题及组织应对、企业国际化经营的合规建设等内容为参会人员授课。通过培训,进一步丰富了与会人员国际经贸突发事件应对和法律风险防范的相关知识,增强了法律风险防范意识,有利于工作人员今后更好地引导企业应对可能遇到的经贸突发事件,有效防范法律风险。

 

              

 

 

 

 

 

 

 

政策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草案)》

(摘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促进外商投资,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规范外商投资管理,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外商投资,是指外国的自然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称外国投资者)直接或者间接在中国境内进行的投资活动,包括下列情形:

(一)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

(二)外国投资者取得中国境内企业的股份、股权、财产份额或者其他类似权益;

(三)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项目;

(四)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的投资。

本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外国投资者投资,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经登记注册设立的企业。

第三条 国家坚持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鼓励外国投资者依法在中国境内投资。

国家实行高水平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政策,建立和完善外商投资促进机制,营造稳定、透明、可预期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第四条 国家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前款所称准入前国民待遇,是指在投资准入阶段给予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不低于本国投资者及其投资的待遇;所称负面清单,是指国家规定在特定领域对外商投资实施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国家对负面清单之外的外商投资,给予国民待遇。

负面清单由国务院发布或者批准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对外国投资者准入待遇有更优惠规定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国家依法保护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的投资、收益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六条 在中国境内进行投资活动的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不得危害中国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七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外商投资促进、保护和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外商投资促进、保护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开展外商投资促进、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职工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外商投资企业应当为本企业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第二章 投资促进

第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平等适用国家支持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

第十条 制定与外商投资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外商投资企业的意见和建议。

与外商投资有关的规范性文件、裁判文书等,应当依法及时公布。

第十一条 国家建立健全外商投资服务体系,为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法律法规、政策措施、投资项目信息等方面的咨询和服务。

第十二条 国家与其他国家和地区、国际组织建立多双边投资促进合作机制,加强投资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十三条 国家根据需要,设立特殊经济区域,或者在部分地区实行外商投资试验性政策措施,促进外商投资,扩大对外开放。

第十四条 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鼓励和引导外国投资者在特定行业、领域、地区投资,并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的规定给予优惠。

第十五条 国家保障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平等参与标准制定工作,强化标准制定的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

国家制定的强制性标准平等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

第十六条 国家保障外商投资企业依法通过公平竞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政府采购依法对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平等对待。

第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依法通过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债券等证券以及其他方式进行融资。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在法定权限内制定外商投资促进和便利化政策措施。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便利、高效、透明的原则,进一步提高外商投资服务水平。

有关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和公布外商投资指引,为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服务和便利。

第三章 投资保护

第二十条 国家对外国投资者的投资不实行征收。

在特殊情况下,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外国投资者的投资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征收、征用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并及时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第二十一条 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的出资、利润、资本收益、资产处置所得、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依法获得的补偿或者赔偿、清算所得等,可以依法以人民币或者外汇自由汇入、汇出。

第二十二条 国家保护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和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基于自愿原则和商业规则开展技术合作。

外商投资过程中技术合作的条件由投资各方遵循公平原则平等协商确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手段强制转让技术。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涉及外商投资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不得减损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不得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不得干预外商投资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向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

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第二十五条 国家建立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协调完善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中的重大政策措施,及时处理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其投资者反映的问题。

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其投资者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通过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申请解决。

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其投资者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除依照前款规定通过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申请解决外,还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六条 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依法成立和自愿参加商会、协会。商会、协会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开展相关活动,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投资管理

第二十七条 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禁止投资的领域,外国投资者不得投资。

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限制投资的领域,外国投资者进行投资应当符合负面清单规定的条件。

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实施管理。

第二十八条 外商投资需要办理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外国投资者在依法需要取得许可的行业、领域进行投资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许可手续。

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与内资一致的条件和程序,审核外国投资者的许可申请,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法律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税收、会计、外汇等事宜,并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外国投资者并购中国境内企业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经营者集中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规定接受经营者集中审查。

第三十三条 国家建立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应当通过企业登记系统以及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

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的内容和范围按照确有必要的原则确定;通过部门信息共享能够获得的投资信息,不得再行要求报送。

第三十四条 国家建立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制度,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外商投资进行安全审查。

依法作出的安全审查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外国投资者投资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禁止投资的领域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投资活动,限期处分股份、资产或者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实施投资前的状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外国投资者的投资活动违反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的限制性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采取必要措施满足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要求;拒不改正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外国投资者的投资活动违反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的,除依照前两款规定处理外,还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的要求报送投资信息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对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信用信息系统。

第三十八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外商投资促进、保护和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任何国家或者地区在投资方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采取歧视性的禁止、限制或者其他类似措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该国家或者该地区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四十条 对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投资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行业,或者在证券市场、外汇市场等金融市场进行投资的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 本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同时废止。

本法施行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本法施行后五年内可以继续保留原企业组织形式。

 

(来源:中国人大网、新华社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

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

 

第一章 总则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进增值税实质性减税,现将2019年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三、原适用16%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6%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0%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为9%。

企业 国家 外商投资 外商投资企业 投资 贸促会

分享新闻到
微信朋友圈
扫描后点
右上角分享

0 Comments

Leave a Comment

Ad

Related Pos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