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湘林:整合性全过程问责:高校科研诚信问题的治理之道——以澳大利亚麦考瑞大学为例

DOI:10.16298/j.cnki.1004-3667.2019.04.13

摘  要

  科学研究本质上是认识客观规律、追求真理的过程,科研诚信所倡导与强调的主旨就是负责任的研究。然而,国内外有关学术失范、学术不端,乃至一些学术犯罪的现象却时有发生,亟待加强综合治理。从理论与实践两个层面的分析来看,整合性全过程问责模式是加强科研诚信问题治理的可取之举。这种模式强调的基本逻辑是:科研诚信的各相关责任主体职责明确,协同合作;基于问责主体视角的各种科研诚信问责方式加强整合,发挥综合作用;基于时间维度的各种科研诚信问责类型形成链状结构,全过程贯通。为此,亟需研究制定清晰的科研诚信建设路线图,制定体系完备的科研诚信问责制度并成立专门的问责机构,加强具体的科研诚信问责机制建设、促进社会问责等。

关键词

科研诚信;治理;问责;案例

  科学研究本质上是认识客观规律、追求真理的过程,要建立在信任与诚实的基础上。科研诚信是众望所归,甚至在整个社会诚信体系中起着引领和导向作用。然而,从国内外的相关情形来看,科研领域类似一稿多投、买卖论文、篡改、编造、抄袭等学术失范、学术不端,乃至一些学术犯罪现象时有发生。近年来,我国高教领域比较典型的“韩春雨事件”“梁莹事件”“翟天临事件”更是引起人们对科研诚信问题的广泛关注与重视,国家也相继出台相关政策法规加强科研诚信建设,许多高校也结合国内外相关制度,探索实践具体的有效途径。相对英美等国家而言,我国科研诚信建设起步较晚,目前的现状基本上是“三多三难”,即问题多、制度多、研究多, 科研诚信问题难发现、性质难评判、结果难处理,很多科研诚信相关问题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根本来讲,科研诚信问题治理相关制度的完备性、信息不对称问题和利益的触动性等因素对此有深远的影响。为更进一步探讨高校科研诚信问题的治理之道,本研究基于问责制的理论视角进行剖析,并以澳大利亚麦考瑞大学(Macquarie University)为例,分析其在科研诚信问题治理方面的特点,在此基础上探寻科研诚信治理在理论与实践上带来的重要启示。

一、科研诚信问题治理的问责模式

  科研诚信所倡导与强调的主旨就是负责任的研究,这不仅是一个伦理问题,也是一个管理问题。实践中,科研不端行为或者说不负责任的研究行为屡禁不止,而且花样翻新,防不胜防。如何有效解决这些问题,最大限度地达到科研诚信的理想状态,自律、他律,审查、监督等是经常涉及的方式,也是这方面研究的主要议题。在此基础上,针对不尽如人意的效果,加强对科研诚信的问责,已成为各国政府及社会共同的心声与努力方向。2017年5月在荷兰阿姆斯特丹举行的第五届科研诚信世界大会(5th World Conference on Research Integrity 2017)就是围绕透明度和问责制(transparency and accountability)相互关联的主题组织开展的,会议目标之一是制定“促进透明度和问责制阿姆斯特丹议程”。加强问责也是在实践中解决科研诚信问题的急需之策,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主任杨卫院士曾一针见血地指出:治乱须用重典,诚信建设要有“牙齿”,这个牙齿主要就是指问责。应建立什么样的科研诚信问责制,具体可以采取哪些问责机制,无疑值得各国依据实际情况加强研究与实践。

  世界银行专家组认为,从问责主体这一视角来看,问责制的改革方向主要有四种,即科层制问责、市场化问责、独立机构问责和社会问责。其中,科层制问责的作用力源自自上而下的权力,市场化问责的作用力源自消费者的选择,独立机构问责的作用力源自自治的专业能力,社会问责的作用力则源自公民权利及其被赋予的权力。有研究认为,主要国家的科研诚信制度体系大致可分为四种情形:一是美、日等国建立的完善的科研诚信体系;二是英、加等国由资助机构牵头建设科研诚信;三是北欧国家等建立的独立外部机构处理科研诚信问题;四是尚没有出台专门的科研诚信政策。从问责主体视角综观世界范围的科研诚信监督管理状况,可以说,上述四种类型的问责制都在一定程度上相应存在。

  1. 科研诚信科层制问责。许多国家都是由政府部门出台相应的科研诚信政策法规,并且政府相关部门具有最终的问责处理权,从这一层面来说就带有一定程度的科层制问责性质。如我国教育部于2016年出台《高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明确由教育部、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制定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宏观政策,指导和监督高等学校进行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而高校则制定规则与程序对本校学术不端行为进行预防与处理。

  2. 独立机构对科研诚信的问责。独立机构是外在于政府部门和教学、研究机构的外部机构,能发挥专业优势,集中力量处理科研诚信问题,能一定程度地避免行政主导,以及克服研究机构自查可能带来的问题。如丹麦的科研不端委员会、挪威的国家研究伦理委员会、芬兰的国家研究伦理顾问委员会等,这些独立机构集中对全部学科科研不端行为进行调查和监管,当然也有某种形式的向下授权。

  3. 科研诚信社会问责。社会问责是一种强调公民广泛参与的问责类型,世界各国在科研诚信问题的处理中,普遍设立举报制度,这就是一种社会问责形式。当然,这种形式的社会问责主要还是核心利益相关者在发挥启动作用,其他的广大公民及相应机构还需要更好地组织与调动。

  4. 科研诚信市场化问责。市场化问责可能离日常意义上的科研诚信问题的直接处理稍远一点,但在科研成果的转化、应用过程中,消费者可以发挥一定的作用。

  实质上,任何一个国家的科研诚信问责制度体系都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各取所长,相互协同,共同致力于促进科研诚信。政府部门、科研资助机构、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出版机构、学术团体等都在科研诚信问责中发挥着各自的作用,对科研诚信的问责需要各利益相关者相互协同的整合性问责。世界范围内,也在通过举办世界性科研诚信会议等方式,寻求学术与政府联合、国家与国家协作的问责行动方式,积极应对科研不端行为国际化。

  此外,从问责时间维度来看,问责类型可分为事前问责、即时问责和事后问责三大类型。如就科研诚信问责而言,事前问责就是指科研行为未发生之前的“预防性”告知与规范,即时问责就是在科研行为进行过程中的伴随式审查,旨在促进改进与提高,而事后问责则是在科研不端行为等问题出现后,进行调查处理,重在惩罚。从已有研究与实践来看,这三类问责类型也是相应存在的。如教育、培训、文件规范等就属于事前问责,论文查重、同行评议等就是即时问责,举报调查则是典型的事后问责。为更好地促进科研诚信,就必须建立全过程的科研诚信问责机制。

  可见,整合性全过程问责模式是科研诚信问题治理的大势所趋和可取之举。这种模式强调的基本逻辑是:科研诚信的各相关责任主体职责明确,协同合作;基于问责主体视角的各种科研诚信问责方式加强整合,发挥综合作用;基于时间维度的各种科研诚信问责类型形成链状结构,全过程贯通。这样就有利于明确责任,建立完备的制度体系,加强对科研全过程中科研诚信的审视,更好地避免信息不对称问题,从广度深度等多层面触及问责对象的利益,从而取得更加理想的科研诚信问题治理成效。

二、澳大利亚麦考瑞大学科研诚信问题的治理之策

  作为澳大利亚著名大学之一,麦考瑞大学非常重视科研诚信与科研不端行为治理。从具体实践来看,麦考瑞大学对于科研诚信问题的治理模式较好地体现了整合性全过程问责模式的特点,可为我国加强高校科研诚信问题治理提供宝贵的借鉴经验。

  (一)综合协调的治理结构

  对于科研诚信问题的治理,麦考瑞大学在学校层面由一名科研副校长牵头负责,然后由科研办公室(相当于科研处)和高等学位研究办公室(相当于研究生院)分头管理。科研办公室负责教师的科研诚信培训、调查等事项,在科研副校长的决策下由人事处负责相关处罚事宜。高等学位研究办公室负责学生的科研诚信培训、调查、处罚等事项,学术委员会在一定的环节参与相关事项处理。科研办公室和高等学位研究办公室共同设立科研伦理和诚信办公室,附属科研办公室,负责科研诚信专门事项的管理。由全校各学部科研副部长和研究生副部长组成科研诚信咨询顾问团队。各学部还具体负责部分科研诚信教育、培训、检查等工作。

  大学与研究人员责任明确。麦考瑞大学的责任主要包括:促进负责任的行为研究,建立良好的治理和管理实践,为所有研究人员提供引导、培训和继续教育,加强对参与研究的每个人的有效指导和监督,确保安全的研究环境。研究人员的责任主要包括:保持高标准的负责任的研究,确保负责任地报告研究结果,尊重研究参与者并遵守人类研究伦理的所有要求,尊重用于研究的动物并遵守动物研究伦理学的所有要求,尊重环境,举报研究不端行为。

  通过明确责任,加强管理,麦考瑞大学旨在为研究人员提供资源和指导来促进和支持负责任的研究实践,以便将科研诚信纳入研究者的实践中,使科研诚信成为麦考瑞大学研究质量的要素,并且使科研诚信成为麦考瑞大学毕业生的关键特性。同时,建设和保持强大的研究文化,坚守诚实守信,尊重人类研究参与者、动物和环境,尊重用于研究的资源,适当确认研究贡献者,负责任地沟通研究成果等理念和原则。

  (二)宏观与微观相结合的制度体系

  为有效进行科研诚信与科研不端行为管理,麦考瑞大学从宏观到微观建立了相对完善的制度体系。宏观层面的制度主要有《澳大利亚负责任研究行为守则》(2007)、《澳大利亚动物保护和使用科学用品业务守则》(2013)、《国家关于涉及人类的研究中的道德行为声明》(2014)、《基因技术法》(2000)、《基因技术条例》(2001)等。微观层面的制度主要有《麦考瑞大学负责任研究行为守则》(2015),麦考瑞大学学术诚信系列政策(含《麦考瑞大学伦理声明》《麦考瑞大学企业协议》、学生纪律系列规则、学生纪律程序、评估政策、员工行为准则等),麦考瑞大学知识产权系列政策(含知识产权程序、知识产权商业化准则、研究间接成本政策、利益冲突政策、负责任研究行为准则、员工行为准则、学生行为准则、员工投诉管理程序、学生和公民投诉管理程序等),麦考瑞大学高等学位研究监督系列政策(含高等学位研究监督程序、研究战略计划中列出的研究活动指标、员工行为准则等),麦考瑞大学高等学位研究生版权信息,麦考瑞大学导师/候选人冲突管理,麦考瑞大学作者署名模板,研究生手册中的相关规定,等等。

  此外,麦考瑞大学还提供相关科研诚信国际性规则与声明等制度,如《科研诚信新加坡声明》(2010)、《交叉领域合作研究研究诚信蒙特利尔声明》(2013)、《温哥华议定书》《调查国际合作研究项目中的不当行为指控:实用指南》(OECD,2009)等。

  (三)“事前”的教育与培训

  除加强管理与制度建设,麦考瑞大学还非常重视科研诚信教育与培训工作,主要措施有培训与信息会议、导师及高等学位研究生在线培训、美国科研诚信办公室在线资源对接及其他有用的在线资源链接等。①培训与信息会议。培训与信息会议由科研伦理与诚信办公室及各学部举办,有意参加培训者可以联系科研伦理与诚信办公室进行专门操作。②在线培训。导师及高等学位研究生在线培训主要是参加高校研究人员技能项目学习,这一研究技能项目是一组综合性的培训课程资源。高校研究人员技能课程可供导师及高等学位研究生使用,其中包含一个关于研究诚信的模块,有意参加在线培训者可以联系高等学位研究办公室进行操作。③网络资源对接。美国科研诚信办公室提供基于研究者的实验室与研究诊所,可以进行科研诚信互动式在线培训,同时提供有关科研诚信的案例研究集,以及科研诚信实际案例的摘要。这些资源可通过麦考瑞大学科研诚信网站直接运用。

  (四)“事中事后”的科研违规与科研不端行为处理

  麦考瑞大学明确指出,违反麦考瑞大学相关科研诚信规则是指无意中没有遵守麦考瑞大学对研究者研究行为相关政策的原则或具体规定,违规行为在数据解释方面不包括诚实的呈现数据方面的差异。科研不端行为是指不遵守麦考瑞大学相关规则、《澳大利亚负责任研究行为准则》或大学治理研究者研究行为相关政策的具体规定。科研不端行为包括有意、深思熟虑、鲁莽或持续的过失,和/或严重偏离研究和学术界提出、进行或报告研究的公认标准,并可能会造成严重后果。值得注意的是,科研不端行为不包括解释或判断数据的错误或差异,这些并非不诚实、鲁莽或持续的疏忽。当然,重复或持续违反麦考瑞大学相关规则可能构成研究不端行为,实践中也确实出现过这些现象。

  麦考瑞大学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处理科研违规与科研不端行为。首先是举报校内师生的违规与科研不端行为,学校鼓励对可能构成违规与科研不端行为的工作人员或学生进行举报。举报之前先咨询科研诚信顾问,然后形成书面报告(包括电子邮件或硬拷贝等),尽量提供有用的证据,一并提交给科研伦理与诚信总监。基于自然正义的原则,麦考瑞大学通常不会对匿名指控采取行动,如果投诉人可能希望不被其他人识别,学校将尽可能保护个人身份秘密。其次是指控损害公共利益的不法行为。对于腐败行为、行政失当、公共部门严重浪费、没有按照政府信息法的任何规定行使职能等不法行为,应按照公共利益披露政策和程序进行举报。第三是举报校外人员的违规与科研不端行为。学校支持对构成违规与科研不端行为的校外人员进行举报,举报材料投给人员所在的相应机构,如果这一指控与出版物有关,那么该报告可以发给该出版物的编辑。如果需要建议或协助来确定向谁报告指控,可以联系研究伦理与诚信负责人。第四是防范和应对报复和恶意指控。麦考瑞大学不会容忍对准确而诚实地举报可能的违规或研究不当行为的工作人员的任何报复行为。在评估和处理可能违规或研究不端行为的报告时,大学将考虑采取报复行动的可能性,并尽量减少其发生。如果担心有报复行为的可能性,应该向研究伦理和诚信总监提出并进行咨询。对于准确、诚实地举报可能的违规或研究不当行为的个人采取有害行动的工作人员,可根据相关大学政策和行业制度进行纪律处分。另一方面,对于任何违规或研究不端行为的琐屑无聊/恶毒/恶意指控都不会被容忍或调查。提出这种指控的人可能受到纪律处分,在严重的情况下,或该人来自麦考瑞大学校外,该事项可能会转交给警方。

  (五)嵌入性事例

  合作指导和联合培养博士项目在研究型大学越来越普遍,成为国际研究合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研究型大学,麦考瑞大学有着在澳大利亚最大的合作指导和联合培养博士项目,合作指导和联合培养博士生已成为麦考瑞大学高等学位研究领域非常重要的部分。合作指导和联合培养博士生来自不同的国家和地区,而不同的国家和地区有着不同的科研诚信规则、规范、政策、协议等,很多合作的大学甚至在这方面没有很好的管理制度和实践,标准难于统一,责任难以划分,加之国际上缺乏处理科研不端行为的共同程序规范,这就使得对合作指导和联合培养博士生科研诚信管理非常复杂,越来越受到挑战。如对于合作指导和联合培养博士生的署名、数据管理、利益冲突和研究诚信培训等都是经常遇到的棘手问题。

  随着合作指导和联合培养博士项目规模的扩大,麦考瑞大学加强了管理,初步建立起合作指导和联合培养博士科研诚信管理制度框架,主要包括澳大利亚负责任研究行为准则,麦考瑞大学研究诚信系列政策,合作指导和联合培养博士项目合同协议中的研究诚信条款,研究诚信培训规划,合作指导和联合培养博士管理工作坊,新加坡声明与蒙特利尔声明,国际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关于科研不端行为调查的指南,等等。

  根据上述制度规定,麦考瑞大学采取措施与机制来规范合作指导和联合培养博士的研究行为和处理科研不端行为。①签订合法协议。每位合作指导和联合培养博士生都在多个机构注册,这些参与培养的机构签订法律协议,近年来,研究诚信条款在所有个人协议中都已标准化。②科研诚信培训。麦考瑞大学在多个层面采取多种方式对合作指导和联合培养博士生进行科研诚信培训教育。如在学校的开学教育和导引中嵌入科研诚信培训。每年学校有2次开学教育项目和10个导引项目,学期初,每位合作指导和联合培养博士生必需参加一次开学教育项目和一个导引项目。也有学部通过实验来进行科研诚信培训,主要是科学学部等涉及实验操作的学部采取这种方式。许多材料中也包含科研诚信规则,如研究生手册、研究训练网站、个人协议等。再有就是科研诚信培训还针对合作机构的管理者和行政人员,如开展合作指导和联合培养博士国际研究管理工作坊等。③采用国际性规则。如新加坡声明主要涉及合作指导和联合培养博士生、合作机构管理者和行政人员的科研诚信培训,OECD政策则主要用于科研不端行为调查处理。

  针对合作指导和联合培养博士项目,麦考瑞大学还在以下方面持续加强努力:理解与研究合作国家与机构的所有政策;加强科研诚信意识并与合作机构开展科研诚信培训;开发新的科研诚信培训计划;在高等学位研究办公室设专职人员,为合作指导和联合培养博士生在麦考瑞大学和海外合作机构传递科研诚信培训;制订类似于新加坡声明和蒙特利尔声明的国际认同的科研诚信原则,等等。

  综上可见,麦考瑞大学正是按照整合性全过程问责的特点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学校科研诚信相关制度体系完整,各相关责任主体职责明确,协同合作。科层制问责、独立机构问责、社会问责等问责模式在该校科研诚信问题治理中得到一定程度的整合,发挥了综合作用。教育、培训、举报、审查等事前问责、事中问责、事后问责类型贯通全过程,形成链条,有利于建立科研诚信问题治理长效机制。

三、加强科研诚信问题治理的问责制建设

  20世纪90年代开始,我国也逐步加强了科研诚信建设。主要是由国家相关部委、科研资助机构、科研机构和院校、学术团体等出台一些政策,并成立相应的组织,从而形成一定形式的问责体系,但总体来看还不是很完善,有待改进提高。从上述理论与案例分析来看,加强我国科研诚信问责制建设,需要采取许多综合性措施。

  1. 研究制定清晰的科研诚信建设路线图。在已有科研诚信问题相关研究与治理实践的基础上,各国乃至全球下一步的重点首先就是研究制定清晰的路线图,明确如何为实际行动提供方向、程序、措施与步骤,增强解决和处理科研诚信问题的有效性。澳大利亚有专门研究报告为亚太经合组织的科研诚信建设提供了路线图建议,借鉴其经验,我国制定科研诚信建设路线图应明确若干具体的问题,如清楚定义科研诚信和科研伦理等问题,培育积极的科研文化环境和对科研诚信的共识;形成研究中关于科研诚信一致认同的原则、清晰的过程和共同的程序,强化责任与问责;采取行动加强教育培训;加强问责制度与机制建设;等等。

  2. 制定体系完备的科研诚信问责制度并成立专门的问责机构。加强科研诚信治理,需要明确有关科研诚信在各个不同区域和层次统一的原则、政策、标准、程序等问题。当前,我国多个层面的机构都制定了有关科研诚信建设方面的制度并成立了相应的监督管理机构,学术不端追责体制在内容和体系上有一定的框架。我国科研诚信问责制建设主要由国家各部委牵头,在各自管理领域形成自上而下的科层制问责形式,大致可分为政府、科研资助机构、专业协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几个层面。我国目前尚未出台关于科研诚信方面的统一法律,有关法律规定散见于《科技进步法》《知识产权法》等相关法律条文中,在科研诚信问责制度体系中,部门规章成为最主要的上位法,其次是科研资助机构和专业协会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然后是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制定的具体办法。相较于美、澳等建立了完整科研诚信监督管理体系的国家而言,我国在这方面缺乏统一的制度与组织。这就使得科研诚信问责显得零散、多头无序,不能统一发挥整体性作用。因此,在我国现有管理体制下,非常有必要加强立法,制定全国性的科研诚信问责法律,并设立由政府主导的监督处理机构,运用好政府资源和行政手段,但同时,这一机构能发挥好学术共同体的作用,运用好学术共同体对其成员学术不端行为的专业判断力及对成员学术生命的影响力,并能广泛吸纳社会公众的制度性参与,形成良好的社会问责制度。

  3. 加强具体的科研诚信问责机制建设,促进社会问责。机制是动态性和操作性的,是指办事的工具和具体办法。如对政府部门进行问责的社会问责机制主要有公民报告卡、社区记分卡、参与式预算、社会审查、参与式公共支出跟踪、公共收入监测、虚拟或在线市政厅会议、欣赏式查询峰会、公共论坛等。科研诚信问责也应当细分不同情形,在不同时段采取不同的问责机制,大力促进社会问责。诚如有学者所言,惩处力度也应细分,学术问责、相应惩处应随情节而定,只有标准细化并严厉执行,学术造假行为方可得到有效制止。具体而言,科研诚信问责在事前问责、即时问责和事后问责的每一问责类型中应包含具体的问责机制。科研诚信事前问责机制如荣誉制度、教育培训、学习环、虚拟或在线会议、公共论坛等;科研诚信即时问责机制如论文查重、同行评议、重复试验、报告卡、档案袋等;科研诚信事后问责机制如举报调查、主动调查、欣赏式查询峰会等。

  特别是加强科研诚信教育培训非常重要。已有研究对通过教育、培训来增强科研诚信的必要性、可行性、方法、措施等问题进行了探讨。研究表明,通过教育、培训来增强科研诚信具有一定的效果,应当大力加强。方法上,相关研究与实践也提倡或采取了入职或入学培训、网络学习、课程讲授、工作坊、讲座等诸多形式。专门的教材也有开发,如美国的《科研诚信——负责任的科研行为教程与案例》等。但教育培训具有专业性,科研诚信作为教育培训内容也具有特殊性,如何增强其实效,还需在教学理论、教育培训形式、教材开发、教学方法、案例分析、科教融合实训等方面深入研究。总的来看,科研诚信已从经验问题上升到学术问题、从学术界内部问题扩大到公众视野问题、从区域讨论问题扩展到国际论坛问题。但尚有许多问题亟待解决,今后需以制定清晰的路线图、统一规范与治理、加强教育培训、促进透明与问责等主题为重点进一步深入研究。而且,对于科研诚信问题的治理,加强透明度与问责制建设是未来的重中之重。


作者


周湘林,中央财经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副教授,北京 100081

原文刊载于《中国高教研究》2019年第4期第80-85页

栏目


研究与探索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主管

中国高等教育学会主办

长按识别图中二维码进行投稿


投稿平台

http://editor.hie.edu.cn/gj/article/add

投稿邮箱

gaoyanbianjibu@163.com

《中国高教研究》编辑部

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35号世宁大厦217室

声明: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加国头条 属于信息发布平台,加国头条 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

分享新闻到
微信朋友圈
扫描后点
右上角分享

0 Comments

Leave a Comment

Ad

Related Pos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