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港区国安法被定罪后剥夺参选资格多久?

港区国安法6月30日23时刊宪生效后,条文内容备受外界关注。7月1日的记者会上,香港律政司司长郑若骅被问及(有人)违反国安法被定罪后剥夺参选资格的时限问题,她表示,条文没有说明丧失参选资格的时间多长,有可能是终身。

据香港电台等多家港媒报道,港区国安法提到的一类罪行是勾结外国或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勾结外国以各种方式引发对中央或特区政府的憎恨,亦属犯罪。

当天的记者会上,当被问及“憎恨”的定义,郑若骅表示,前提要是为外国或境外窃取、刺探涉及国家安全的情报,请求外国串谋实施,又或者受外国指使而实施相关行为,才会构成触犯该条国安法条文。

至于违反国安法下的四类罪行,丧失参选资格的时间有多长,郑若骅强调,四项罪行都属于极其严重的范畴,条文没有说明丧失参选资格的时间多长,有可能是终身。

声明: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加国头条 属于信息发布平台,加国头条 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

分享新闻到
微信朋友圈
扫描后点
右上角分享

0 Comments

Leave a Comment

Ad

Related Pos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