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哥,别录了!”尽管面包车后座上的女孩一再求情,山东巨野县公安局田桥派出所时年17岁的辅警于杰,还是在副所长邹某的示意下用自己的手机将车震视频拍了下来。
之后,于杰将视频发到网上,引发网友和媒体关注。据法制晚报11月28日报道,辅警于杰被山东省巨野县法院以滥用职权罪判处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
曾经当过公安民警的来自北京市博审律师事务所的知名律师刘博今表示,警察没有权利检查车震,车震属于个人隐私,公权力无权介入。
女孩三次求情“大哥别录了” 协警仍拍下车震视频外传
2016年12月,一段题为《一对衣衫不整男女车震被警方抓获》的视频,在山东巨野县微信朋友圈热传。
视频显示,一辆面包车停在田间小公路,一名上穿制服、下穿牛仔裤男子猛地拉开车后门,车后座,一名男子正压在一名女子身上。
女子受惊突然坐起,并央求穿制服男子:“别录了。”慌乱中两人提起裤子。
这时,上身着制服男子说:“打开,打开,录吧,录吧。”
车内男子惊魂未定,套起近乎:“弟兄们,弟兄们,有啥事好说。”
这时的视频画面,一直锁定面包车后座的女孩。女孩三次求情:“大哥,别录了。”
上身着制服男子说:“这种事,我们一天天的见多了,绝对不会给你向外边说啥,绝对会给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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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法制晚报
整个时长3分31秒的视频画面中,还有一名全身着警服的男子。
随后,有网友指出,视频拍摄地为山东菏泽巨野县。
视频传播得越来越广,多家媒体对此事作出了报道。2016年12月23日,有媒体从巨野县宣传部证实,视频系巨野县田桥派出所协警治安巡查中录制并外泄,事后协警已被开除。对于视频拍摄时间、涉事协警人数、为何会协查车震、当时有无正式警员带队等问题,工作人员以“警方提供消息有限”为由未予回复。
协警时年17岁 被判滥用职权获缓刑
2017年1月18日,协警于杰因涉嫌滥用职权罪,被巨野县检察院取保候审。
2017年6月15日,巨野县检察院将于杰提起公诉。巨野县检察院指派一名副检察长出庭支持公诉。
法院经审理查明,于杰是一个出生于1997年的小伙子。2014年11月份的一天傍晚,于杰随巨野县公安局田桥派出所副所长倪某执行治安巡查,在国道327线巨野田桥段蔡坊路口处对一可疑车辆盘查时,在倪某的示意下,于杰使用自己的苹果5S手机,对一对男女正在该车内发生性关系的现场情况进行录制。
后于杰未遵照安排彻底删除该视频,并于2016年9月的一天晚上将该视频转发给他人,致使视频在网上传播,相继被多家新闻媒体以“巨野县田桥派出所泄露车震视频”等标题进行报道,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法庭上,于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公安机关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工作规定》、视听资料、媒体报道以及网上截图等,都成为案件证据。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于杰身为公安机关协警,在依法执行公务期间,擅自将执法过程中录制的涉及个人隐私需要保密的视音频资料向外泄露,致使该视音频在互联网传播被多个新闻媒体报道,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
鉴于于杰当庭自愿认罪,对其酌定从轻处罚。
2017年8月16日,山东省巨野县法院一审以滥用职权罪判处于杰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
协警拍车震视频并外泄 全国已发生多起
记者注意到,协警拍摄车震视频并网上传播造成恶劣影响,这样的事件在国内已经屡屡发生。
2015年12月,一段多名“特警”对车震男女粗暴执法的视频热传。时长1分59秒的视频显示,在一僻静空旷处,当事男女整理衣物时被身着特警制服手持警棍的多名男子粗暴讯问。
视频未对当事男女面部作模糊处理,两人所乘的面包车车牌号码也清晰可见。
2015年12月21日,枣庄市公安局薛城区分局纪委工作人员对外回应称,视频中的“特警”系特巡警大队的协警,纪委已处理。
2016年8月30日,河北馆陶县一女子因辅警拍摄并外泄车震视频,到县巡警大队服农药自杀。
据邯郸警方通报,2015年7月,馆陶县巡特警大队辅警王某某等人在309国道执行巡逻任务时,发现一辆白色轿车停在路边,王某某擅自使用手机对车内一男一女进行录像,后车震视频外泄。
事后,馆陶县检察院成立专案组立案调查,馆陶县公安局巡特警大队长被停职,泄露视频的责任人王某某被追究刑事责任。
律师解读
警察无权检查车震 更无权拍照录像
曾经当过公安民警的来自北京市博审律师事务所的知名律师刘博今表示,警察没有权利检查车震。车震是公民个人隐私,公民自己的权利,公权力无权介入。
刘律师说,警察将拍摄的视频传播,更是严重侵犯个人隐私,作为警察,可能构成滥用职权罪。
警察能否以怀疑涉黄为由对车震车辆进行检查?刘律师表示,这个理由不成立,仅仅是怀疑,警察也无权对车辆进行检查。所谓的嫌疑,需要有一定的证据、线索支撑,警察没有权力对一个正当停在路边的车进行拍照录像。
法条链接
《公安机关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工作规定》
第四条 对于以下现场执法活动,公安机关应当进行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
(一)接受群众报警或者110指令后处警;
(二)当场盘问、检查;
(三)对日常工作中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出入境管理、消防管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等违法犯罪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等进行现场处置、当场处罚;
(四)办理行政、刑事案件进行现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辨认、扣留;
(五)消防管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等领域的排除妨害、恢复原状和强制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等行政强制执行;
(六)处置重大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
地方公安机关和各警种可以根据本地区、本警种实际情况,确定其他进行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的情形。
第七条 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应当重点摄录以下内容:
(一)执法现场环境;
(二)违法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被侵害人和证人等现场人员的体貌特征和言行举止;
(三)重要涉案物品及其主要特征,以及其他可以证明违法犯罪行为的证据;
(四)执法人员现场开具、送达法律文书和对有关人员、财物采取措施情况;
(五)其他应当记录的重要内容。
第九条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现场执法记录设备和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管理制度。执法办案部门应当指定专门人员作为管理员,负责管理设备、资料。
第十一条 民警应当在当天执法活动结束后,将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导出保存。连续工作、异地执法办案或者在偏远、交通不便地区执法办案,确实无法及时移交资料的,应当在返回单位后二十四小时内移交。
第十七条 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外提供或者通过互联网及其他传播渠道发布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
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予以保密。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三)擅自对外提供或者公开发布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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