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DT编辑注:7月27日,武汉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发布通知,要求对在武汉的国家机关、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部队等单位通报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证件实行更严格的管理,统一上交集中收存保管,对于“既不上交,又拒不申请宣布作废的”将由纪检监察机关实行强制注销。目前该通知全文已被删除,原因未知。
以下为通知全文:
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国公民因私出国(境) 证件宣布作废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7-27 16:44:20
在汉国家机关、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部队军以上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电子普通护照签发管理工作规范(2012 版)》、《往来港澳通行证、签注签发规范(试行)》、《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签发管理工作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国家移民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入境证件换发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移民传发〔2020〕510号)和省、市委组织部关于开展违规办理和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专项清理行动相关通知精神,进一步规范中国公民因私出国(境)证件宣布作废工作,加强在汉国家机关、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部队等单位通报备案人员(以下简称“报备人员”)因私出国(境)证件管理,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在汉国家机关、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部队等单位人员申请证件作废的,应按个人申请流程执行。支队六大队原则上不再受理在汉国家机关、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部队等单位人员证件作废的集中申请。确因人事特殊原因需要集中办理本单位人员证件作废的,由六大队报请支队分管领导同意后予以受理,六大队提出意见后,移交二大队在出入境信息系统中进行宣布作废处理,并注明宣布作废原因,报公安部国家移民管理局。同时,根据提请单位需求由六大队出具集体证件作废证明,并注明单位需履行对持证人的告知义务。
二、根据《关于开展违规办理和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专项清理行动的通知》(武组监〔2020〕15号)文件要求,报备人员所持有效因私出国(境)证件未遗失或毁损的,应由单位组织(人事)部门集中收存保管,不予受理宣布作废申请。
三、报备人员所持有效因私出国(境)证件因遗失或其他原因无法上交单位组织(人事)部门集中收存保管的,由报备人员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到武汉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填写《中国公民因私出国(境)证件作废申请书》后申请宣布作废。
四、报备人员对其所持有效因私出国(境)证件既不上交,又拒不申请宣布作废的,由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移交区级以上纪检监察机关,按程序注销其因私出国(境)证件。
本通知自2020年8月1日起执行。
武汉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
2020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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