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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伦多大学一名女生在参加迎新派对期间﹐饮酒及吸食大麻后失去知觉﹐由救护车送往西乃山医院。但女生声称﹐在医院等候治疗期间﹐被一名华裔男护士伸手入覆盖着她的毛毯内﹐上下其手﹐既捏她乳头﹐又触摸其下体。女事主趁机向其中一名医生投诉﹐男护因而被捕并控以性侵犯。
但在审讯过程中﹐法官认为女事主的供词前后矛盾﹐并不可信﹔相反﹐有份救治女事主的华裔医生的证供则显示男护清白。最后﹐男护得以脱罪。
案中女事主为多伦多大学新生。她于2016年9月6日参加大学迎新会。女事主当晚前后到了三个地点参加不同派对﹐期间﹐她喝了至少5杯啤酒﹐并吸食两口大麻后﹐便开始头晕﹐手脚发麻。
她跌跌撞撞的走到街上﹐终不支倒地。约15秒后﹐其友人把她扶到草坪上一张长椅上。
未几﹐救护人员到场﹐将女事主送往西乃山医院。女事主声称﹐当时她虽不能动弹及言语﹐但仍知道四周的事情。
女事主经医护人员初步检查后﹐便被推进一房间等候进一步治疗。期间﹐一名男护(即案中被告)为女事主盖上一张厚毛毯。但女事主声称﹐当被告为她整理毛毯时﹐觉得对方将右手伸进她右边的胸罩内﹐并捏其乳头﹐然后他又用左手做出相同动作。
后来﹐被告在她手肘内侧涂上酒精﹐似要为她作静脉注射时﹐再重施故伎﹐又将手伸入其胸罩内抚弄。但被告未为她作任何注射便走开了。
女事主又供称﹐10分钟后﹐被告折返﹐再为女事主进行静脉注射。今次被告先在她的手肘对上位置绑了一条塑胶带﹐然后上下摆动她的手﹐由于其手的摆动范围十分接近被告的裤裆﹐故其手指多次触碰到男护下体﹐约持续6至7秒。
被告替女事主进行静脉注射后﹐便绕到牀的一边﹐将她身上的毛毯退至腰间﹐再伸手入其短裤及底裤内﹐用手触碰她下体。女事主此时刻故意动一动脚﹐好让对方知道她是清醒的。被告见状﹐便马上缩手。
当被告离开房间后﹐另一名女护刚好经过﹐女事主试图引起她注意﹐但对方未有理会。直至一名早前替女事主作初步检查的男医生过来﹐女事主向他投诉遭性侵。院方得悉后﹐严肃处理事件。
法官认为﹐女事主在庭上坚持事发当晚意识清醒及保持警觉﹐只因她深知﹐若她承认事发时自己失去意识﹐其供词的可靠性将大打折扣﹐不能将被告入罪。
然而﹐在审讯中﹐法官发现女事主的供词前后矛盾﹐包括女事主矢口否认事发当晚醉酒或因吸食大麻而影响认知﹐偏偏她对当晚发生的大部分事情都遗忘。
替女事主治疗的医生在庭上表示﹐由于当晚女事主失去知觉﹐故特别将她推往位处当眼的房间﹐而当时房间的布帘是打开的。房间距离护士台及医生的办公桌均不远﹐原因是这可易被旁人监察着﹐亦好让护士替她作静脉注射后﹐医护可留观察其反应。
虽然根据安装在医院的闭路电视的确显示﹐被告的确曾为女事主提供治疗﹐亦有在房间内为她作静脉注射﹐但这只证明被告有机会犯案﹐并不代表被告真有犯案。
况且﹐医院内另一名华裔医生成为该案十分有力的证人。该医生表示﹐留意到被告替女事主注射的过程﹐但并未看到如女事主口中所述般﹐被告在其裤管附近上下摆动女事主的手﹔亦没看见被告伸手入毛毯内抚弄女事主及乳房及下体。
最后﹐安省法院法官指出,鑑于女事主口供前后不一﹐相反医生的证词有力﹑可信﹐故最后裁定被告性侵罪名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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