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技企业字节跳动(ByteDance)正面临艰难的选择:或是按白宫要求,向美国企业出售其美国业务(如果白宫不再改变立场的话);又或是被禁止在美国经营,乃至面临后续其他潜在的代价。
而今看来,字节跳动应该已决定尽快与微软(Microsoft)在川普设下的9月15日期限前达成商业协议。
字节跳动并没有太多选择,这是它需要吃下的"苦果"。这也是中国企业在走出国门的过程中,所"上缴"的又一次学费。
美国对于TikTok及其母公司字节跳动的调查在去年便已经开始。美国监管机构此前已经以数据安全、审查等理由,多次呼吁对TikTok进行调查,目的是要证明该应用会从用户及其设备收集个人信息的证据。
但从多方信息看,美国政府和相关安全部门至今都还没有拿出任何证据表明TikTok正在向中国政府传输美国用户的数据。
据公开报道,《华盛顿邮报》专栏作家福勒(Geoffrey Fowler)和私隐公司Disconnect首席技术官杰克逊(Patrick Jackson)表示,他们并没有发现TikTok收集的数据和Facebook收集的数据有任何不同。并且所谓"流出"的数据大部分都流向了亚马逊(Amazon)等公司提供的云网络服务,而非任何中国地址。
事实或许确是如此,但政治在实操中往往是凌驾于法律之上的。只要有了政治意愿,总能找到合适的法理届时。"危害国家安全"就是可以被广泛应用的法理。
又见"国家安全"
1977年,美国通过《国际应急经济权利法》(IEEPA),其1701条规定:如果总统认为国家安全受到外国经济、科技、外交政策上威胁,则可宣布国家进入紧急状态,总统届时将有权对美国构成威胁的境外国家、企业、采取应对措施。此外,2001年"911事件"之后,美国国会又通过《爱国者(电视剧)法案》,授权政府可在不提供切实证据和理由的情况下,在调查期间对外国资产展开行动。
虽然IEEPA也限制了美国总统宣布紧急状态的可能,但这不妨碍历届总统在国家安全领域大量使用。此前川普政府在考虑封禁TikTok时,就是考虑以IEEPA为依据。
微软对TikTok美国业务的收购需要在9月15日之前完成,否则川普将采取后续行动。(Getty)
当然,这种有可能违背"自由市场"、"言论自由"等美国核心价值观的决定,将在美国国内引起很大争议,因此川普也退而求其次,只要求字节跳动出售美国业务。也因为这样,很多人也讥讽字节跳动的"不争"。大陆多有网民不忿地表示,字节跳动为何不抗争?为何不利用自己的优势影响力,用美国法律与白宫博弈?
这是因为,白宫手中握有字节跳动的"把柄",而这也源于2017年年底的一次收购案——字节跳动收购Musical.ly。
实际上,早在2019年11月,川普政府就宣布将对字节跳动2017年收购社交媒体应用Musical.ly展开国家安全审查。如今人们多讨论"国家安全",却殊不知,企业收购的相关法规才是最为致命的。因为美国有一个机构,名为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CFIUS)。
白宫的法理
CFIUS负责审查所有关乎美国企业的收购案。事实上,CFIUS原本就并非所有项目都会审批,而大部分领域是自愿申报原则,当事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申报。但是只要CFIUS想查,便有权调查,且没有追溯时限,可以追究已完成的交易。
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CFIUS)负责审查外国公司对美国企业的收购,但一直相对"佛系",并不会涉入所有项目。(CFIUS官网截图)
美国2018年8月公布"外国投资风险审查现代化法案"(FIRRMA),大幅度加强了CFIUS的权力,扩大其审核范围。只要被投资或收购的公司在美国有相关业务,CFIUS就可以行使管辖。(CFIUS官网)
对于规避CFIUS审查的行为,CFIUS设置有极为严厉的罚则,应进行强制申报而未申报的,罚款金额可取与交易金额等值或25万美元之高者,同时CFIUS可以对相关企业的投资活动施以禁令,乃至要求进行强制剥离。CFIUS也被授权,可以实质性改变公司运营、否决并终止交易,这些都对企业经营带来更大的负面影响。
字节跳动的尴尬就在于,2017年收购Musical.ly时,确实没有向CFIUS申报。
Musical.ly是一个2014年4月上线的短视频社区手机应用程式,最初是上海闻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旗下的产品。2017年11月10日,被字节跳动以10亿美元收购,此后专注于海外市场。综合公开信息,Musical.ly并非一家美国公司,初创团队是由不到 10 人的中国团队在上海和三藩市两地研发而来,Musical.ly联合创始人、现任TikTok高级副总裁朱骏、Musical.ly联合创始人阳陆育都是中国人。2016年5月,Musical.ly完成了由猎豹,SIG,GGV,启明创投和光信资本等1.2亿美元的 C 轮融资。如此看来,这家公司应该注册地也不在美国,大概率为离岸架构。
有人要问,既然字节跳动和Musical.ly都不是美国企业,那岂不是不用申报?非也。2018年,美国《外国投资风险评估现代化法案》(FIRRMA)生效,CFIUS的权力大大加强,添加了外国投资强制申报制度,也扩大了审核范围,任何企业即使不在美国,创始人和股东的国籍也都不是美国人,但只要被投资或收购的公司在美国有业务,CFIUS就可以行使管辖权。
↑↑↑↑↑白宫经济顾问纳瓦罗(Peter Navarro)对微软收购TikTok美国业务提出质疑,认为微软搜索引擎Bing和Skype皆可在中国大陆使用,中共各机构亦多使用Microsoft Office等软件,暗示这意味微软不可信。
因此,考虑到Musical.ly原本就在美国有大量客户,CFIUS也就有权审查字节跳动对其的收购。更尴尬的是,字节跳动在收购Musical.ly之后数月,将之与TikTok相结合。这从用户体验角度无疑是很好的选择,但这也为今天的危机埋下了伏笔——字节跳动也无法划分清楚,今天TikTok有多少源自Musical.ly,多少源自TikTok。美国政府因此也可以将全部TikTok都认定是当时被收购的Musical.ly所产生的业务。
如今的情况便是如此,字节跳动被秋后算账了。美国的法理很蛮横,但它就是美国的法理。
近年来,其实每年都有与中国相关的并购交易被CFIUS以"可能对美国国家安全造成影响"而否决。以往,中国企业在进行相关并购交易时,往往不会就相关交易向CFIUS提交审查申请,甚至基于某些因素,有些企业还试图"规避"CFIUS审查。显然这都留下了巨大隐患,特别是在如今中美关系变化的大环境下。
随着中国企业走出去的脚步越来越大,提高并购交易中的合规意识越发重要,企业需审慎应对。美国如是,各国亦都有类似程度不一的审查机制。如何做到合理合规,是中国企业走出国门必须要上的一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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