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日来,崔永元怒怼范冰冰一事持续发酵。除了沸沸扬扬的个人恩怨,令人咋舌的天价片酬,明星通过“一阴一阳大小合同”公然偷税漏税等行业内幕也随之浮出水面,一时间成为引爆舆论的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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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冰冰工作室虽然发布“严厉”声明澄清,但其中言辞很耐人寻味,从始至终对6000万“大小合同”并未否认。
一位专攻娱乐产业的律师更是一语惊了众人:“大小合同在行业里很普遍,明星逃税这块大家都习惯了,睁一只闭一只眼。”
那么问题来了,崔永元提到的“大小合同”究竟是何物?
对于领着天价片酬的明星来说,这种操作效果惊人。就拿被崔永元曝光的两份合同来说,小合同1000万是税后收入,已经将税负转嫁给甲方公司,而隐藏的5000万大合同则大有猫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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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税法规定,影视、演出、表演所得属于劳务报酬,理应按3级累进税率表纳税。
真是不算不知道,一算吓一跳。按税法粗略一算,当事人可能涉嫌逃避个人所得税2000多万,在应纳税额中占比极可能超过法律红线30%。
倘若崔叔曝光的大小合同确有其事,那么这件事的性质就不仅是明星天价片酬的行业乱象,更是涉及巨额税款偷漏的重大违法行为。而牵涉其中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面临的不仅是罚款,还可能是牢狱之灾。
从社会影响来看,作为调节收入分配的重要税种,个人所得税本来就具有“收入越高、交税越多”的再分配效应,但在普通工薪阶层领着五六千块工资都依法纳税的情形下,处于财富金字塔顶端的明星却巨额偷税漏税,这无疑是对国家分配制度的公然侵蚀,对社会公平正义的极大伤害,必然激起社会公愤。
其实,崔永元“撕”范冰冰,只是揭开了明星避税逃税内幕的冰山一角。
这不仅仅在中国,在全世界都是一个关注度极高而又敏感的问题。从现实来看,明星由于片酬畸高、收入来源多样,由此衍生出的避税、逃税等渠道更是五花八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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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说以上伎俩还姑且算是税收筹划,那么类似签订“大小合同”等弄虚作假行为就是违法逃税,类似事件也曾反复被爆出。
毛阿敏是其中一个。1989年,毛阿敏在黑龙江演出5天赚了6万元,却偷税漏税近4万元。经报道后引起全国公愤,毛阿敏被原单位关了3个月的“禁闭”。
还有刘晓庆。北京晓庆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1996年以来采取不列或少列收入、多列支出、虚假申报等手段偷税漏税达1458.3万元。后因数额巨大,刘晓庆被公安机关依法逮捕,蹲了一年监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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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艺人林志玲也曾涉嫌逃税被罚款。2008年年初,林志玲首次登上台湾艺人补税榜,因涉嫌报税不实,遭“国税局”要求补税及罚款共近千万元台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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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见,明星逃税不是看热闹的小事,甚至可能是整个演艺圈的集体失范。
事已至此,早就不是民不告官不究的问题了,有关部门难道不应该去查一查小崔那一抽屉合同,给大伙一个说法吗?如果阴阳合同早已成为演艺圈公开的秘密,那么对于这种大规模偷税漏税违法行为难道不该严厉打击?
从我国实践来看,负责个税征收的地税部门负有针对性的税务稽查。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曾印发《2017年税务稽查重点工作安排》,其中明确提出演艺公司等行业和领域为重点切入口。这次大检查确实发现很多问题,但我们也不得不承认,有效监管并不是易事。
对于高净值人士来说,个人所得税的收缴本来就严重依赖纳税人如实申报。而明星收入具有高度的流动性和隐蔽性。当然,现实的困难并不意味着对高收入群体个税缴纳没法监管,关键是需要一整套配套措施,构建起又严又全的法律税务综合体系。在这方面,美国的做法可资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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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个税为例,美国以低稽查率、高税收遵从度而闻名世界。究其原因,除了完善的税收制度以外,严密的逃税罪刑事法网也发挥了不可低估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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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直接刑事处罚,逃税还会被记录到欠税人的信用报告中,从而影响其信用分数。到时候,纳税人贷款、购买保险、求职、上学等等都会受到影响,后果不堪设想。所以在美国,不管是高净值人士还是普通收入群体,逃税都是大忌,一旦越雷池,一辈子都翻不了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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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相比国外巨大的逃税成本,我们国家的违法成本相较违法收益则小得多,相关法律对违法分子的惩戒力度远远不够。再加之社会征信系统不完善,纳税人即便违法逃税被惩处,服刑完毕后其他方面也并未受影响。
所以,要想彻底肃清行业乱象,除了税务稽查手段要跟上,更关键的还是完善法律法规、织密信用体系。只有让违法犯罪者付出严重代价,践踏规则者寸步难行,心怀不轨者才不会蠢蠢欲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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