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7日,澎湃新闻报道了内蒙古监狱系统5名狱医严重违反罪犯保外就医病情鉴定规定,让命犯王某纸面服刑7年多,在狱外结婚、生子、旅游、工作。
澎湃新闻多方核实发现,这位逍遥法外的命犯,正是2001年曾轰动一时的高校校长买凶杀人案中的杀人凶手王韵虹。他终审被判决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后减为有期徒刑15年。实际上,在狱医等相关人士帮助下,命犯王韵虹仅被羁押7年多时间即通过保外就医的方式出狱。
2019年10月24日,呼和浩特中院裁定,王韵虹保外就医违规,暂予监外执行的7年多期间不计入刑期。
裁判文书网截图买凶杀人案杀手曾被判死缓据新华社、检察日报等多家媒体报道,1996年至1998年,被害人武铮(女)在内蒙古科技专修学院研究生班就读,1998年至2001年初,该院院长张明德先后聘请武铮、刘治国在内蒙古科技专修学院任兼职教员。2001年2月至3月,因内蒙古科技专修学院研究生班招生及利益分配等问题,张明德与武铮、刘治国产生了矛盾。之后,武铮、刘治国二人离开该院,去内蒙古管理经济学院任教,并开办研究生班,但仍以内蒙古科技专修学院名义向社会公开招生,由此引起张明德的嫉恨。
2001年7月,张明德支付给王韵虹20万元人民币,要求王找人将武、刘二人做了。不久,王韵虹同女友将20万元挥霍。
2001年9月3日晚上8点多,王韵虹电话联系到武铮,并将其骗上自己开的一辆三星越野车,在车内将武杀害,又把尸体抛至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河西公司地界一树林的旧坟坑内,用土和树叶掩埋后逃离现场。王韵虹作案后先后潜逃至浙江、广西、四川、云南等地藏匿。2004年3月23日,王韵虹在云南省丽江市被当地公安机关抓获。
据当时媒体报道,呼和浩特市警方历时近三年,才一举破获了该起内蒙古科技学院副院长失踪案。
据新华网2006年1月报道,被告人张明德、王韵虹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均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据王韵虹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罪犯王韵虹,男,出生于山东省莱州市,初中文化。呼和浩特中院于2005年12月12日作出(2005)呼刑初字第8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韵虹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与同案被告人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283880.32元。
宣判后,被告人王韵虹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经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审理,于2006年3月20日作出(2006)内刑一核字第8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6年4月14日交付执行。
王韵虹在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第一监狱服刑。
无期减有期次月即出狱
据上述裁定书,王韵虹死缓保命之后,于2008年6月30日,由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2008)内刑减字第234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3年不到时间,2011年3月11日,王韵虹被以(2011)内刑减字第162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四年。刑期至2026年3月10日。
然而,从无期徒刑减至有期徒刑的第二个月,王韵虹实际就开始未在监狱内服刑。裁定书称,服刑期间,由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批准,2011年4月29日,王韵虹保外就医6个月;后4次续保,每次6个月;2014年2月25日被收监执行;2014年7月10日保外就医3个月、之后续保6个月;2015年4月30日暂予监外执行;2019年6月21日被收监执行。
这意味着,作为这起18年前命案的凶手,在2019年6月21日之前,王韵虹仅被羁押了7年多时间。其中,6次保外就医、1次通过病情鉴定造假监外执行,王韵虹纸上服刑的时间长达7年多。
上述裁定书称,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第一监狱认为,根据内检五部建【2019】3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发现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第一医院相关人员在办理罪犯王韵虹保外就医鉴定过程中,为徇私情私利,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多次违背事实,隐瞒真相,夸大病情,出具《呈请罪犯保外就医病情危重报告书》《罪犯保外就医病情鉴定意见书》等相关规范性文件,严重违反了罪犯保外就医病情鉴定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致使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王韵虹在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情况下,被违法保外就医、暂于监外执行。
裁定书披露,除2011年4月29日第一次保外就医外,王韵虹其余历次保外就医、暂予监外执行均不符合法定条件。
2019 年10月24日,呼和浩特中院认为,罪犯王韵虹存在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通过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对罪犯王韵虹七年一月二十日暂予监外执行的期间不计入刑期。
延伸阅读: 杀人犯违法保外就医纸面服刑7年,5名狱医获刑
因犯故意杀人罪本应在内蒙古呼和浩特第一监狱服刑的王某,却在狱外活动长达7年时间,旅游、工作、结婚、生子,样样都没有落下。王某逍遥法外的原因,与新华社《半月谈》9月3日曝光的呼伦贝尔男子巴图孟纸面服刑15年相似,都通过了保外就医这一方式。
8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的二审裁定书显示,5名狱医不同程度参与了对王某6次保外就医、1次暂予监外执行的病情鉴定造假,使未达到病情危重程度的服刑犯王某,仅纸面服刑。
这5名狱医包括:内蒙古呼和浩特第四监狱副监狱长、兼任监狱局第一医院副院长王全仁,内蒙古监狱管理局第一医院内科主任高春桃,内蒙古监狱管理局第一医院预防保健科原主任张满,内蒙古监狱管理局第一医院原医师李齐放,内蒙古监狱管理局第一医院急诊科主任医师陈华。
法院查明,被告人王全仁、高春桃、张满、李齐放、陈华,在对罪犯王某、邹某、庄某保外就医病情鉴定过程中,严重违反罪犯保外就医病情鉴定相关法律法规,对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罪犯决定保外就医或延续保外就医。5人分别以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判有期徒刑3年至5年6个月不等。
神奇的病危:杀人犯的7次保外就医、监外执行
罪犯王某因犯故意杀人罪于2005年12月12日被呼和浩特中院判处死缓,2006年4月14日投入呼和浩特第一监狱服刑。2008年6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高院裁定对其减为无期徒刑。2011年3月11日,高院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15年。
据判决显示,2011年4月1日至4月29日,王某因患冠心病-急性心肌梗塞、心功能Ⅱ-Ⅲ级,在监狱局医院住院治疗。因王某病情严重,需做心脏支架手术,2011年4月29日经自治区监狱管理局批准保外就医(急保)6个月。
此后,王某6次获得保外就医和1次暂予监外执行,活动在监狱外的时间长达7年。在此期间,王某得以外出旅游、工作、结婚生子。
保外就医是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法律规定制定的一种监外执行措施。根据法律规定,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在改造期间身患严重疾病,短期内有死亡危险的、身体残疾、生活难以自理的、年老多病,已失去危害社会可能等情况下,可准予保外就医。
同时,保外就医需经过一系列审批程序,比如,要由监区讨论通过、报狱政科审查、初审同意后,进行病残鉴定;罪犯的疾病鉴定由监狱派人带领罪犯到指定医院进行,医院应当根据罪犯的病情组织有关科室医生成立3人以上鉴定小组、负责出具鉴定文件、并附诊断、辅助诊断等证明文件、在鉴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等等。
澎湃新闻梳理裁判文书发现,王某获得多次取保的关键文件,系狱医在对其病情、治疗情况进行考察后,呈交的《呈请罪犯保外就医病情危重报告》。病危诊断成为王某通关,最终获得保外就医的重要证明。
在王某共计7次保外就医和暂予监外执行过程中,均存在狱医渎职行为。
比如,王某第三次续保中,狱医张满在2012年10月31日的考察基础上撰写续保门诊病历,但时隔两个多月后,张满仍依据此续保门诊病历出具了相同诊断,且填加了该病犯病情较重,多次住院,病情未见好转,继续积极治疗内容的《呈请罪犯保外就医病情危重报告书》。张满、李齐放等人在该报告书中签名,王全仁在该报告书上签署病情属实。然而,同期王某并未在医院住院治疗。上次渎职行为,致王某于2013年2月4日获续保6个月。
在王某第四次续保过程中,2013年5月7日,王某经住院的医院诊断认为病情明显改善,并于当日出院的情况下,狱医张满沿用一个多月前的病情鉴定情况出具《呈请罪犯保外就医病情危重报告书》,并添加病情危重,随时有生命危险的内容。2013年9月17日,王某获得第四次续保6个月。
在保外就医过程中,除了渎职,还有贪腐行为。
在王某第五次保外就医过程中,王某的家人王某某为了结识王全仁,保证王某能顺利办理保外就医,通过时任呼和浩特第三监狱副监狱长杨某宴请王全仁,饭后将事先准备好的50000元人民币现金放在装酒盒底部,连同剩余的两瓶茅台酒送给王全仁带走,后王全仁发现钱款后退还给王某某。时隔不久,王全仁为了帮助自己女儿完成银行揽储任务找王某某帮忙,王某某在王全仁女儿工作的中国银行呼和浩特市大学东路支行购买了20万元国债,作为王全仁女儿揽储任务。约在同年中秋节前,王某某将一箱茅台酒送到王全仁女儿处,做为节日礼物让其转交王全仁。
此后,王某在第六次保外就医审查中,其未在任何一家医院住院治疗,狱医仍然出具了病危报告书。在第七次的暂予监外执行过程中,2015年3月19日,作为王某的主治医师高春桃,在没有进行任何考察的情况下出具病危报告,得出患者目前病情危重,随时有猝死可能,告病危的结论,在监狱管理局法制处认为3月19日监狱局医院出具的《呈请罪犯病情危重报告书》间隔时间太长,不能使用时,4月29日高春桃再次出具诊断相同、但依据有所变动的《呈请罪犯病情危重报告书》,王全仁签署病情属实。2015年4月30日,监狱管理局决定对王某暂予监外执行。
案发后,据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对王某病情咨询医学专家意见的复函及专家意见,证实王某在2011年10月至2015年期间,未达到病情危重(随时有生命危险)程度。
王某则承认,其存在病历造假行为。
罪犯姐姐的宴请:诊断随时有生命危险,罪犯却出院在家休养
除王某违法保外就医案,王全仁等人还涉及罪犯邹某、庄某的违法保外就医案。
罪犯邹某因犯信用证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于2009年9月15日被北京高院判处无期徒刑,当年10月28日投入呼和浩特第一监狱服刑。2012年4月20日,内蒙古自治区高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2014年1月24日呼和浩特中院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
澎湃新闻梳理发现,邹某自2013年5月获准保外就医3个月后,至2014年11月,又获准连续三次续保,每次6个月。每一次续保考察病情期间,考察人员都接受了邹某姐姐的宴请。患者目前病情危重,已告病危通知、随时有生命危险等意见随后被张满、高春桃等人写上《呈请罪犯病情危重报告书》,王全仁则在报告书上签上病情属实。
比如,2014年2月13日,第二次续保过程中,张满依照自己撰写的门诊病历出具诊断相同、且填加了病犯目前病情危重,随时有生命危险意见的《呈请罪犯病危报告书》,而此时罪犯邹某已经出院在家休养。
案发后,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对邹某病情咨询医学专家意见的复函及专家意见,证实邹某在2013年至2015年期间,心血管所致死亡风险偏低,糖尿病无导致短期内出现危及生命危险的急性并发症。对邹某进行诊疗的通辽市医院医生杜某则称,其于2014年1月17日出具的病危通知是受到监狱考察组人员的影响出具的。
涉案的另一名罪犯庄某,因犯故意杀人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06年11月16日被内蒙古自治区高院判处死缓,2007年1月6日投入呼和浩特第一监狱服刑,后三次减刑。
自2013年2月到2014年8月,庄某三次因病危、随时有生命危险的保外就医,一次6个月、两次1年,而经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对庄某病情咨询医学专家意见的复函及专家意见,认为2012年至2015年期间,庄某所患疾病没有达到危及生命的程度。
多名证人证实,王全仁接受过庄某亲属的宴请,并收受财物。
狱医获刑:罪犯旅游工作结婚生子,影响特别恶劣
据裁判文书显示,王全仁等5狱医渎职案案发后,2019年6月,该5人被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日,奈曼旗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全仁犯玩忽职守罪,被告人高春桃、张满、李齐放、陈华犯滥用职权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奈曼旗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王某、庄某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邹某被判处无期徒刑的三名重刑罪犯,在执行剩余刑期长于七年的情形下,只有急保即具有生命危险的罪犯才可保外就医,然而,王某保外就医七年之久,其余两名罪名保外就医一年之余,王某在保外就医期间外出旅游、工作、结婚生子,严重损害了司法公信力,妨害了刑罚执行的公平公正,破坏了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造成了特别恶劣的社会影响,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被告人王全仁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担任监狱局医院分管医疗、保外就医病情鉴定工作的副院长期间,接受罪犯亲属宴请及财物,徇私舞弊,违反罪犯保外就医病情鉴定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不履行或不正确、不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造成了特别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被告人高春桃、张满、李齐放、陈华,作为国家工作人员,严重违反罪犯保外就医病情鉴定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权限和程序及有关规章制度,滥用职权,情节特别严重,且高春桃、张满在罪犯保外就医病情鉴定过程中接受罪犯亲属宴请,徇私舞弊,四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滥用职权罪。
2020年4月1日,奈曼旗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王全仁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被告人高春桃、张满、李齐放、陈华犯滥用职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五年、三年三个月、三年。
宣判后,高某、张某、陈某不服,提出上诉。对于上诉人要求从轻判决的请求,二审法院没有采纳。2020年7月17日,通辽中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监狱系统整风:政委降级、监狱管理局两厅官落马
以获准保外就医的方式进行纸面服刑,程序并不简单,需要疏通的环节不少。澎湃新闻注意到,在内蒙古监狱系统落马的领导干部中,有人因罪犯保外就医问题而被追责。
2019年12月29日,内蒙古纪委监委发布消息:经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批准,内蒙古自治区纪委监委对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党委原副书记、政委姜和平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决定给予姜和平开除党籍、政务撤职处分,由副厅级降为三级主任科员;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
据官方通报显示,姜和平被查处的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不正确履行职责,对三名罪犯保外就医、暂予监外执行问题负主要领导责任。
事发监狱也在开展整风及警示教育。
据内蒙古司法厅官网2020年8月26日《呼和浩特第一监狱开展以案促改专项警示教育》的文章显示,2020年8月24日上午,呼和浩特第一监狱以王韵虹案件开展以案促改专项警示教育,这是监狱第三次专门以王韵虹案件开展的警示教育。
会议指出,王韵虹案件既反映了监狱个别领导干部和民警职工政治站位不高、理想信念丧失、法律意识淡薄、与罪犯拉拉扯扯、关系不清,违规收受家属礼金,接受家属宴请,违规为罪犯传递违禁物品的丑恶现象,也反映出过去监狱在制度执行、严格管理、执纪监督等方面存在的诸多问题,特别是本案中涉及的监狱警察和相关工作人员,触碰法律底线,丧失职业操守,不认真履行职责,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玩忽职守,甚至营私舞弊、弄虚作假,胆大妄为,导致王韵虹违规减刑、非法保外就医、暂予监外执行。呼和浩特第一监狱还有4名民警因王韵虹案件受到党政纪处分,3名民警受到戒勉谈话。
就在2020年6月22日,内蒙古自治区纪委监委同时发布两条消息: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原局长徐宏光,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原副巡视员连天俊,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澎湃新闻梳理公开信息发现,连天俊是徐宏光的老下属,两人均已退休,徐宏光退休才3个月,连天俊已退休3年多。
公开资料显示,徐宏光于2011年4月任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党委委员、副厅长,2015年11月兼任自治区监狱管理局党委副书记、局长。2016年5月明确为正厅级,今年3月退休。
连天俊长期任职于监狱系统,2015年2月,任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副巡视员,2016年12月退休。
反思现状:违法减刑、假释、保外就医为何屡禁不止
澎湃新闻发现,司法机关严查违法减刑、假释、保外就医,近年来,进行过多次。
早在2004年5月至2005年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开展减刑、假释、保外就医专项检查活动,清理和纠正近年来违法办理减刑、假释、保外就医案件,查处一批违法减刑、假释、保外就医案件,进一步维护法律的公正实施。
2014年6月24日,时任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李如林在全国检察机关监所检察工作座谈会上强调,要坚决查处提钱出狱、违法办理保外就医等问题,并对检察机关开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专项检察活动作出部署。
事实上,2014年2月25日在监狱系统开展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专项活动中,罪犯王某已被依法收监,直至2014年7月10日在监狱局医院住院治疗。但随后,王某仍然获准保外就医。
《中国纪检监察报》曾发表文章称,长期以来,监狱因其封闭及信息不畅等导致监督匮缺、权力不受约束。当前监狱刑罚执行腐败主要原因之一就是狱务信息不够公开。一直以来,监狱处于与社会相对隔绝的微环境,也正因为这个特定的环境,让公众较少关心和监督。
近年来,监狱管理局长(书记)频落马,其关键原因在于权力不受约束。2015年6月1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监狱管理局原党委书记、政委钟世范被立案侦查。2011年,湖南省监狱管理局原局长刘万清,因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等,被数罪并罚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0年,浙江省监狱管理局原局长田丰因受贿被判7年。这些省级监狱管理局局长(书记)的落马,无不戳中监狱管理的痛点:权力过于集中且不受约束,领导打个招呼便能违规办理保外就医,一个暗示便能违规减刑。
上述文章指出,从一些案件暴露出的情况来看,存在这样一些现象:对监狱执法行使监督权的驻监检察室,受理案件多是坐在家里等人家上门报案,以往法院受理减刑、假释案件也主要是看材料、审核材料、对材料作出裁定。有学者指出,目前一些地方减刑的权力存在被监狱管理部门滥用等问题。某省一驻监检察官也表示,一些地方驻监检察室人员对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建议的对象大多不熟悉,主要是看材料、听监狱工作人员读材料,很难识别其中水分。
违法减刑、假释、保外就医为何屡禁不止?相关问题也引起了中央政法部门的高度重视。
2020年7月8日,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试点工作启动,要在政法系统开展教育整顿,来一场刮骨疗毒式的自我革命,确保政法队伍绝对忠诚、绝对纯洁、绝对可靠。此次试点工作剑指六项顽瘴痼疾,其中之一便是违规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
内蒙古纸面服刑村主任同僚发声:他用黑道威胁人 被判当天牧民才敢举报
1992年5月12日,内蒙古呼伦贝尔市陈巴尔虎旗男子巴图孟和持刀杀害好友白永春,被判故意杀人罪入狱15年。巴图孟和办理保外就医后,在15年间从未按规服刑,且历任多个公职。9月6日,当地党支部原书记、副书记称,巴图孟和任职村主任期间行事霸道,将政府项目私自分给关系户,以认识黑道为由架空其他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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